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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文科背景下海洋法治学的构建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1-30 10:38:02

曹兴国 初北平

在运用法治思维、原则和方法维护海洋秩序、协调海洋利益、规范海洋活动的共识进程中,无论是出于国际层面海洋权益维护和话语权竞争的需要,还是基于国内层面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海洋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系统推进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关键。但与海洋法治实践的迫切需求不符,海洋法治的研究范式、知识体系和人才培养面临着碎片化和受关注不足的困境,亟待构建与海洋法治建设需求相匹配的理论体系和学科支撑。为回应此种困境,2021年国内已有高校作出自主设置海洋法治学科的创新和尝试(1)大连海事大学于2021年在教育部备案了“海洋法治”交叉学科,该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涉及法学、船舶与海洋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一级学科。。但海洋法治学学科创新的基础是什么,其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如何,未来如何持续推进,仍需在理论层面系统研究。本文将结合国内高校设置海洋法治学的动因,对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海洋法治学的范式创新、体系构造和构建进路进行探讨,以此为海洋法治学的理论体系和学科创新提供基础论证。

海洋法治的学科创新并非为了创新而创新,其在根本上源自当前学科设置以及以此为基础构建的理论体系、人才培养体系和学术生态难以回应海洋法治时代需求的现实困境。

(一)海洋法治的时代需求

伴随着人类海洋开发和利用能力的提升以及传统和非传统海上安全因素的影响,各国对海洋战略价值的认识不断提升,对海洋资源、空间的争夺和管控也与日俱增。同时,随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海洋领域的国际竞争也从以武力为依托的无序权力争夺状态,演进到基于规则叙事的海洋治理秩序中,对海洋治理机制和规则的主导权争夺也成为各国海洋竞争的重要维度。法治作为国际社会最容易听懂和接受的方式,逐渐成为当代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方式。这种国际竞争和治理模式的改变,也深刻影响着各国在国内向度的海洋治理方式和路径——通过国内法治的完善实现国家海洋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藉此提供维护自身海洋权益和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依据、手段及武器。

以此为背景,法治化也成为新时代我国推进海洋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维度。特别是当前海洋领土主权、海洋划界、海上军事冲突等传统海洋安全问题持续引发纠纷,海盗、恐怖主义、海平面上升、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等非传统海洋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的海洋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在国际层面,菲律宾对我国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案仍被部分国家恶意炒作;
披着“航行自由”伪装的军事寻衅不断在南海等海域上演;
《南极条约》更新、北极治理规则构建、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协定谈判、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机制推进、海洋酸化治理、公海渔业资源养护等新议题下的规则博弈牵动各国的海洋权益。以上述挑战和机遇为代表,海洋维权的严峻形势和国际海洋治理新议题中制度性话语权构建的迫切需要,使得参与和引领国际海洋法治成为我国必须要重视的工作。在国内层面,我国在海洋安全、海洋经济、海洋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问题都需要法治建设的引领;
国际海洋权益的维护需要国内海洋法治作为坚实的后盾;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需要坚持陆海统筹;
海警成立后海洋执法体制改革的效果需要各法治环节的配套和保障;
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亟待机制和规则层面的创新;
国际航运中心、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需要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持续建设。

可以说,无论是国际海洋权益的维护和竞争,还是国家海洋战略实现和海洋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基于法治方式的海洋话语权和行动规则塑造进程中,海洋法治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当前海洋法治所呈现的传统和新兴议题交织、冲突和合作需求并存、机遇和挑战同在的局面,对海洋领域全方位的法治体系建设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建设提出了迫切的时代需求。

(二)海洋法治的学科之困

遗憾的是,海洋法治的时代需求在理论体系和学科保障层面尚未得到切实的回应。与海洋法治联系最密切的学科无疑是法学学科。但我国目前的法学学科体系还是在苏联的法学学科体系影响下形成的、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为划分依据的部门法体系结构,即在法学这个大的学科门类下,只设立一个“法学”一级学科,并下设立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社会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等二级学科。法学学科结构不合理、学科体系不完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学科交叉融合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等问题日益引发关注(2)马怀德:《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同时,在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13个学科门类下共110个一级学科中,也仅有“海洋科学”和“船舶与海洋工程”两个专属于海洋领域的一级学科。显然,海洋法治在现有的学科体系下并无对应的一级或者二级学科支撑,海洋法治所涉及的知识体系不仅很大一部分无法在现有的学科体系找到合理的归属,而且即使是可以找到归属的部分,其知识体系也处于被肢解的境地。在此基础上,海洋法治的理论体系建设也呈现碎片化的状态,并直接带来了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海洋法治在学科层面的显示度和资源匹配度明显不足,由此带来人才培养层面的缺口。学科设置是高校建设的重要指挥棒,其直接影响高校教学资源和学术研究资源的分配。因当前法学门类下仅设一个法学一级学科,法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这单一的一级学科下呈现内卷化特点,全国628所法学院系也因此存在明显的“同质化”发展倾向。特色法学发展不足,“有法律之学,无法治之学”(3)杨宗科:《论“新法学”的建设理路》,《法学》2020年第7期。等问题突出存在,以国际法学一级学科设立(4)以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为代表的诸多学者在多个场合呼吁尽快构建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专业。参见黄进:《完善法学学科体系,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3期。,领域法学的范式创新(5)代表性观点可参见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数字法学、计算法学作为新兴法学学科的发展(6)代表性观点可参见申卫星、刘云:《法学研究新范式:计算法学的内涵、范畴与方法》,《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
马长山:《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法治学的学科创建(7)代表性观点可参见杨宗科:《论法治学的创建及其学科范围》,《法律科学》2020年第5期。等为代表的法学学科体系重构和创新的建议,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于海洋法治而言,目前除少数几所院校外,真正在本科层次招收和培养涉海方向法学学生的高校数量十分有限,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涉海法学课程的开设也非常有限。根据笔者的调研,在作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重要基地的“五院四系”中,除海商法和海洋法这两门课程在部分高校作为选修课开设以外,其他的涉海法律课程很难进入到本科学生的课程体系当中。这导致与海事局的海事管理、海警机构的海上执法、农业农村部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海事法院的海事司法、外交部门的海洋划界和争端应对等实践领域相对应的知识内容缺乏足够的对应课程供给和人才培养基础。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的体量规模和普及程度与新时代我国海洋法治实践的迫切需求之间存在显著差距。

第二,海洋法治的知识体系、学术生态被肢解、割裂后的碎片化状态与实践需求不符。将海洋法治所涉的知识内容划分到不同的部门法学科中,使得各涉海法学在对应部门法下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尤其是部门法的研究范式倾向于抽丝剥茧式地褪去复杂社会现象的层层外衣,直指形式各异现象背后的共同本质,提炼出抽象的制度框架、一体适用(8)侯卓:《“领域法学”范式:理论拓补与路径探明》,《政法论丛》2017年第1期。。但对于海洋法治所涉的问题而言,其特殊性在传统部门法的范式下往往因“提取公因式”的过程而被过滤——部门法的基础理论虽能为海洋法治提供基础,却无法兼顾海洋法治的特殊之处,部门法的研究范式也因此无助于推动海洋法治研究的深入发展。而且因部门法体系的切割,海洋法治研究也被人为切割:海商实践中的公私法互动,海洋法与海事行政法的国际国内互动也因学科分割而出现不必要的隔阂——碎片化的结构体系导致海洋法治缺乏应有的理论体系和宏观统筹。同时,海洋法治所涉猎和依托的知识体系也远远超越法学学科。例如,南海问题在法治轨道下的解决,是一项涵盖历史、地理、地图、法律、传播和新媒体等的系统性工程,尤其需要以坚实的历史研究基础理论和史料依据为解决南海问题提供证据链支撑(9)吴士存:《历史是南海国际话语权的“根”》,http://k.sina.com.cn/article_1686546714_6486a91a02001mys1.html, 访问日期:2022年4月29日。。这种超越单一学科的知识需求在传统的学科体系下难以得到满足,海洋法治复杂的实践以及对跨学科知识应用的需求,亟待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保障。

面对上述现实困境,通过推动“法学+其他海洋学科”的学科交叉或者法学学科的内部调整提升海洋法学的地位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如在法学课程基础上增加海洋专业课程以补充海洋知识,或者通过设立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将海洋法学作为其下二级学科以提升海洋法治的学科地位和显示度。但国际法学科下的海洋法难以涵盖海洋法治的全部议题,且更为重要的是,法治不是法和治的简单相加,而是法律制度与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治理体系、管理方式等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国家治理方式(10)杨宗科:《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治学体系》,《法律科学》2022年第2期。。海洋法治体系是对海洋生物、政治、社会等特征的综合体现(11)Lisa M. Campbell, “Global Oceans Governance,New and Emerging Issues”, The Annual Review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2016, 41, p.520.,海洋法治的理论研究和知识体系构建需要在传统法学学科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其在整个海洋治理中的嵌入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方式的融合,构建与海洋外交、经济、管理、文化、科技等深度融合的知识体系。因此,海洋法治在学科层面要解决的是现有学科体系对海洋法治作为一种海洋治理方式的时代需求的回应不足问题。这种不足无法通过现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简单交叉加以解决,需要通过设立一个独立的学科进行顶层设计、系统构建,真正实现海洋专业与法学专业的有机融合和无缝切换,使海洋法治研究和人才培养摆脱当前必须依赖其他学科而面临的,因其他专业专化、窄化、僵化发展的惯性所带来的影响。有鉴于此,在交叉学科的范式下推动海洋法治学的学科创新成为一种选择。

(一)新文科背景下海洋法治学的机遇

海洋法治学的构建面临新文科建设的良好契机。自2018年8月“新文科”概念被正式提出以来,新文科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着力推进的核心工作。新文科代表着一种学科融合的趋势,是对长期以来的知识精细化、专业化和学科化分布的一次反正(12)冯果:《新理念与法学教育创新》,《中国大学教学》2019年第10期。。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新文科强调的不再是功能分化,而是机制整合以及不同因素之间的串联和互动关系——来自不同学院和学科的研究者为攻克重大问题而在一个多元框架下聚集、组合在一起,进行打破既有樊篱的尝试和协作(13)季卫东:《新文科的学术范式与集群化》,《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新文科建设打破学科壁垒、回应时代需求的初衷和强调学科交叉、知识应用、适应国情的新特性(14)黄启兵、田晓明:《“新文科”的来源、特性及建设路径》,《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年第2期。,恰好回应了前述海洋法治面临的学科困境,也为海洋法治学的学科创新提供了契机。以新文科建设为指引,海洋法治学的构建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相比于将海洋法治的各环节割裂于学科体系的各个角落,用其他学科的共性抽象思维去统摄海洋法治的特殊性,不如构建独立的海洋法治学,推动海洋法治的一体化研究,围绕海上风险的特殊性、法治实践的历史传统以及国际协调的诉求,形成具有连贯性和整体性的理论和知识体系。构建海洋法治学是为了攻克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建设这一历史任务而进行的学科创新,其旨在打破既有学科设置的藩篱,将海洋法治所涉的不同分支学科内容聚集到一起,挖掘海洋法治各环节、各要素的内在关联和体系构造,使海洋法治所涉的知识体系以共处、共振的方式存在,形成以海洋这一空间领域的法治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体化、交叉性研究范式。

契合新文科运用新理念对文科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术研究范式进行全方位探索的内在要求(15)宁琦:《社会需求与新文科建设的核心任务》,《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海洋法治学不是“法学+其他涉海学科”的简单学科交叉,而是从海洋法治的时代需求出发,系统提炼海洋法治的学科内涵与体系,形成适应海洋法治实践的理论体系与人才培养体系。海洋法治学不仅要研究和回答海洋法治实践中的棘手问题,而且要在宏观层面回应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的建设理念、模式选择、运行机制等事关海洋治理和发展的关键问题。海洋法治学不是为应对实践问题的简单学科拼凑叠加,而是将其作为一个独立交叉学科进行顶层设计,通过对海洋法治基础理论、实践需求、知识体系、人才培养体系、学术生态的统筹规划,系统研究如何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提升海洋治理效果,培养具有良好专业素养、适应海洋法治实践需求的卓越人才。

(二)面向海洋法治的一体化学科塑造

在新文科建设的引领下,海洋法治学是面向海洋这一空间领域的法治问题的研究聚合和知识体系构建,旨在推动海洋法治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和全面性。之所以提倡面向海洋法治的一体化学科塑造,不仅在于克服前述海洋法治在既有学科体系中碎片化现状带来的不足,而且是为了更好遵循和挖掘海洋法治的共性基础,即基于海洋这一空间环境的特殊风险、活动特征以及治理传统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海洋特色的规则、习惯、文化和传统。

所有海洋活动都以海上特殊的风险和环境为背景,如何通过制度、机制的制定与运行合理、有效地分散、规避和适应这些海上风险和环境,是贯穿于海洋法治各个环节的核心问题。同时,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领域,海洋领域都已经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丰富个性的传统,如海洋法中的历史性权利、海商法中的海事惯例。这些传统决定了其他领域的法治传统无法随意嫁接到海洋领域,海洋法治具有显著基于历史演进而形成的自成一体的特征。此外,海洋法治的国际性同样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内法治的演进特征——国际海洋法治对国内海洋法治的深刻影响使得海洋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呈现很强的外向性和独立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海洋法治体系的构建,包括海洋立法、政策以及商业实践的广泛影响即是典型的例证(16)Zewei Yang,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the Global Ocean Governance Reform: Its Lessons and Future Approaches”, Journal of East Asia and International Law, 2018, 11(2), p.325.。在此基础上,海洋这一空间领域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实践治理中形成了独立于其他领域的海洋管理体制,并已经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构筑起自己的实践体系。

基于上述历史和实践特性,面向海洋法治的一体化学科塑造无疑有助于保证上述共性基础不被割裂和忽视,保障海洋法治的理论研究和知识体系构建能够切实立基于海洋法治的历史和实践,推动复合型、宽口径的海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以法治方式实现海洋的综合治理是海洋法治学学科创新的服务目标,其追求的不是各个海洋治理功能部分的分而治之,而是基于海洋特性和法治理念的机制整合,并由此形成有助于治理效果提升的社会关系组成结构、生产生活秩序、利益分配方式和发展演进模式。

(三)面向海洋法治的交叉学科探索

海洋治理作为一个多学科知识构成的多元化社会活动,对于基于交叉学科的海洋问题研究的需求和动力比以往更加强烈(17)Patrick Christie, “Creating Space for Interdisciplinary Marine and Coastal Research: Five Dilemmas and Suggested Resolutions”,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2011, 38(2), pp.172-186.。在新文科建设的引领下,海洋法治学提倡通过学科交叉和知识融合来解决海洋法治的实践问题,形成面向海洋法治问题的交叉学科探索。

第一,法学内部的知识和研究交叉。海洋法治学以法学为基础,其不是对既有法学部门法体系的全盘否定,但相比于传统部门法的划界而治,海洋法治学进一步强调跨部门法的知识融合和交叉研究,即鼓励和强调跨部门法的实践问题应对和跨部门法的知识体系的一体性构建。事实上,基于海洋法治的内在关联性,很多国家采用综合性的涉海立法模式(18)曹兴国、初北平:《我国涉海法律的体系化完善路径》,《太平洋学报》2016年第9期。;
我国海事法院正在试点中的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审合一”尝试,无疑也在实践层面印证海洋法治问题具有跨越民事、行政、刑事的共性基础。在此基础上,海洋法治的问题研究和人才培养也应致力于跨部门法的交叉研究范式形成和综合知识应用能力锻造。如船员海上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结合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乃至社会法、经济法视角的研究,无疑比单纯依托刑法的研究视角更能科学地厘定入刑和量刑标准,实现刑事制裁和鼓励船员这一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定为“关键工人”的职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第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知识和研究交叉。打破文理科、文科之间,文科与生活间的传统界限,走向功能意义上的实质性整合,是新文科建设的初衷所在(19)龙宝新:《中国新文科的时代内涵与建设路向》,《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法治问题的科学研究,不能仅局限在法学领域,必须依靠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治理理论等学科的共同参与(20)杨宗科:《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治学体系》,《法律科学》2022年第2期。。海洋法治学虽以法学为基础,但海洋法治的理论、战略、体制机制、政策、国际博弈以及具体海洋法治领域的实践,涉及政治学、历史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下的诸多一级学科。而且海运碳减排、海洋环境法治、智能船舶法律规制等议题,亦需要与工学门类下的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一级学科紧密结合。例如,智能船舶的法律规制,必须结合人工智能、船舶建造技术、智能船舶标准体系、测试与验证体系以及智能技术工程化应用等领域的知识方能行之有效。同时可做参考的是,国外高校对海洋法治专业也多定位于交叉学科的人才培养,在课程设计中推行海洋法律、海洋政策、海洋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海洋经济等多学科的课程组合(21)参见西澳大利亚大学(https://www.uwa.edu.au/study/courses/master-of-ocean-leadership#course-details)、里斯本大学(https://novalaw.unl.pt/en/master-in-law-and-economics-of-the-sea-ocean-governance/)、马耳他大学(https://www.ioinst.org/training/m-a-in-ocean-governance/)、爱丁堡大学(http://www.drps.ed.ac.uk/20-21/dpt/cxlaws11424.htm)、西悉尼大学(https://www.westernsydney.edu.au/icog)海洋法治专业方向的课程设计。。在此基础上,海洋法治学应定位为一个跨越传统文科和理科划分,通过不同学科间的对话互动和协同创新实现知识结构创新和研究增量的交叉学科。

一个学科能否独立,主要看它是否具有独立的特殊研究对象,是否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22)杨宗科:《法治公安呼唤公安法学》,《法律科学》2017年第4期。。海洋法治学的学科创新需要回应其学科构建的科学性和理论基础拷问,回答其是否具备作为一个交叉学科应当满足的条件疑问,即是否“具有不同于现有一级学科范畴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体系,已成为学科、知识发展的新领域”(2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海洋法治学的核心目标是回应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的建设需要,因此其概念范畴与体系构造也是以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系统展开,其理论和范畴体系框架可如下图所示:

海洋法治学知识体系简图

(一)海洋法治学的研究对象

海洋法治学的构建,源于既有学科设置对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建设保障不足的现实困境,因此,海洋法治学以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为其整体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在海洋治理体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发展规律及其整体框架、宏观路径以及具体问题的理论阐释和实践应对。

在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的理论和实践这一整体研究对象之下,根据法治体系的组成环节,海洋法治学的研究对象还可以进一步具化为海洋法律规范体系、海洋法治实施体系、海洋法治保障体系以及海洋法治监督体系的理论和实践(24)当然,海洋法治学的研究需要在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保障下。。其中,针对海洋法律规范体系的研究旨在服务海洋法律的体系化完善,聚焦海洋“良法”的体系构建、立法推进、修改完善以及相应的理论阐释。值得关注的是,对我国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也应当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有机部分(25)刘云山:《论作为“依法治国”之“法”的中国对外关系法》,《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据此,我国海洋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也包含推动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完善的内在要求。有关海洋法治实施体系的研究关注海洋法治实施的方式、条件、队伍保障以及相应的效果评估、救济机制等,以海洋维权、海洋执法、海事司法、海洋守法为核心环节,并需要关注与海洋外交、政策等的协同配合。对于海洋法治保障体系的研究,则关注海洋法治体系良性运转的政治、组织、制度、人才和物质等的保障。这一方面需要与前述海洋法治实施体系的建设密切配合,另一方面需把握人才队伍建设这一关键,打造一支能适应复杂海洋实践需求的高素质海洋法治人才队伍。最后,海洋法治监督体系的研究则以海洋法治监督的环节构成、体制机制、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效果为重点。

(二)海洋法治学的基本范畴

一个独立成熟的学科不仅需要具有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还必须具有自身独特的基本范畴(26)王彦志:《再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石范畴——一个跨国经济(公)法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海洋法治的核心目标是推动海洋法治的现代化,实现海洋领域的良法善治,保障秩序、公正、人权、效率、和谐等基本价值得到实现(27)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这些价值的实现最终表现为良好的秩序得到建立和维持,合法的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所以,可以从海洋法治所维护和保障的权益去梳理海洋法治学的范畴体系:海洋法治学以海洋权益为其基石范畴,以个人和组织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权、国家对海洋的治理权以及国家的国际海洋法权这三个基本范畴统筹海洋法治的三大实践领域——对海洋产业应用和民事权益的法治保障,国家对其管辖海域的良法善治以及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际海洋法治秩序的维护。

具体而言,虽然目前国内有关海洋权益的研究大多置于国际海洋法的视角下展开,但就“权益”本身的含义而言,其并不局限于国际法或者公法的视角。例如《民法典》第1条就开宗明义表述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以民事权益为中心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益体系(28)王利明:《论民事权益位阶:以〈民法典〉为中心》,《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据此,可以将海洋权益作为海洋法治学的基石范畴,以此统摄海洋法治学所指向的权益体系以及围绕这种权益所产生的法治秩序,其既包括基于国内法塑造的权利(权力)义务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法治秩序,也包括基于国际法生成的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国际义务,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或一般利益。在海洋权益的基石范畴之下,个人和组织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权主要指向围绕海洋产业发展和公众对海洋、海域的开发、使用、受益以及权利处分等产生的法治活动和法治秩序,围绕海上运输、海域使用、渔业活动、海上油气资源开发等的法治研究即可涵盖于此。国家对海洋的治理权主要是指国家基于对其管辖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拥有的治理权力,并通过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行使此种治理权,包括围绕海岛、海域、海岸带、海底、极地等海洋空间管理,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养护等产生的海洋执法、管理等法治活动和法治秩序。国家的国际海洋法权指向的是围绕海洋法权所产生的法治活动和法治秩序。海洋法权是指国际海洋法主体在其主权范围内及国际公共海域依据国内立法、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享有的开发利用海洋的权利并承担保护海洋和尊重他国权益的义务(29)杨华:《海洋法权论》,《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从国际海洋法的视角来看,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生成的核心范畴在于对海洋法权演进的合理阐释,以应对海洋秩序中的法治困境(30)马得懿:《海洋法律秩序生成:历史脉络、法治困境与海洋法权》,《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三)海洋法治学的分支学科

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对于海洋法治学而言,结合前文有关海洋法治学范畴体系的论述,可先行在海洋法治学下设置海洋开发利用法治学、海洋综合管理法治学、国际海洋法治学。如此,一方面分支学科可以与前述范畴体系相衔接,构建逻辑一贯的范畴与学科体系,并基本对应当前我国海洋法治实践的重点领域;
另一方面可以尽量打通各海洋法治环节,在各个领域推动海洋法治的一体化研究和知识构建。

当然,基于国内海洋法治与国际海洋法治互动,公法之治与私法之治互动的内在需求,这三个分支学科之间也应当推进交叉互动,并进一步交叉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生态学等的研究,真正运用交叉学科的研究范式综合推动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的建设。同时,海洋法治学的下设学科不是固定不变的,需要根据实践的需求和演进适时优化调整。

(四)海洋法治学的基本原则

因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的建设需兼顾其在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设的整体定位以及与国际海洋法治中的关系协调,海洋法治学的构建也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陆海统筹原则。海洋法治虽然强调其异质性的元素和成分,但亦广泛遵循法治的一般原则,尤其在法律适用环节存在很多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关系。海洋法治学的问题研究需要将海洋法治体系建设与整个法治体系建设的互动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贯彻始终,并处理好海洋法治的自体性和协调性问题。其中,对自体性的关注是指应当尊重和保持海洋法治相对独立的发展历史和运行特色,发掘和维护基于海洋风险的特殊性、海洋权益体系的历史性以及海洋空间的国际性所形成的法治特征。而协调性则要求对海洋法治体系构建的研究要关注其与整个法治体系的合理衔接,海洋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中不具有海洋法治特殊性的内容,尽可能实现法治统筹,避免法治建设不必要的重复和不协调之处。

第二,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原则。海洋法治具有突出的国际性,这不仅表现为海洋法治活动本身广泛的涉外性,而且国际海洋、海事立法与国内涉海立法之间的广泛互动性也清晰可察。当然,当前我国海洋法治在遵守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同时,也需要统筹我国海洋立法的域外延伸,外国海洋法律制度域内影响的调控,国际海洋争端的攻防,以及国际海洋法治秩序的我国主张、参与和引领等(31)何志鹏:《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与互动》,《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5期。。为此,海洋法治学的研究必须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要求,综合我国在国内、区域以及全球海洋法治中的立场、方案与实践,各海洋法治环节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行也都需要关注其对内和对外法治效果的互相衔接与相互支撑,既要注重其对国内治理需求的回应及有效性,也要关注其对我国核心海洋权益的维护、国际海洋话语权的发展,以及对国际海洋法治的贡献。

学科就像一个具有相对独特的学术、社会和文化身份的“部落”(32)Angela Brew, “Disciplinary and Interdisciplinary Affiliations of Experienced Researchers”, Higher Education, 2008, 56(4), p.424.。海洋法治学的构建,其根本的价值遵循是打造一个以海洋执法和管理人员、企业法务、学者、律师、法官、仲裁员、法律外交人员等为核心,辐射海洋法治各环节参与主体的海洋法治共同体,并为这个共同体提供最合适的学科归属和身份认同。海洋法治学的构建进路也需要依托这样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通过海洋法治学的学科培育推动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共识凝聚与建设,并通过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实践引领海洋法治独立学科地位的巩固和发展。

(一)海洋法治交叉学科的培育

海洋法治学的构建理念,不仅与当前新文科的建设理念内在契合,而且也与交叉学科将成为未来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核心增长点的认识相符。在“交叉学科”已于2021年1月被正式增设为第14个学科门类的背景下,海洋法治学作为一门以一体化、交叉研究范式为特色的学科,其最理想的归宿是在“交叉学科”门类下成为独立的交叉学科。但在现阶段,根据《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33)《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试点交叉学科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依程序审定该学科设置时所确定的学科门类(不含交叉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其仍需主要依托法学学科进行学科培育。为此,以海洋学科为建设特色的高校应当首先行动起来,利用学校学科建设的办学自主权(34)目前,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高校自主设置了人工智能等18个目录外按一级学科管理的交叉学科,另有近200家单位自主设置了法经济学等700余个目录外按二级学科管理的交叉学科。参见洪大用:《在学科交叉的基础上推进交叉学科健康发展》,http://xkb.jsnu.edu.cn/3a/31/c13488a342577/page.htm, 访问日期:2022年5月3日。,开展海洋法治学的试点工作。在此阶段,海洋法治学的核心任务是推动基于法学维度的海洋法治知识融合、研究范式塑造、学术共同体积聚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当然,鉴于试点期间的交叉学科(非交叉学科门类)无法独立授予交叉学科学位的现状,应在既有的学科体系中推动有利于交叉学科试点的配套措施,如对于经教育部备案的试点中的交叉学科,应当在论文评审等环节补充与该交叉学科知识结构相匹配的专家,实现人才培养、考核评价、建设管理以及学术生态的一体化试点培育;
同时在学科评估环节,不再囿于评估学科领域内的知识增量,而要更加重视其外部的非学术影响及其贡献,倾听来自市场、政府和公众的声音(35)殷朝晖、刘子涵:《“双一流”建设背景下交叉学科研究的非学术影响评价》,《教育发展研究》2021年第9期。。同时,其他高校在拓宽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共识范围和人才培养普及度方面的作用不应被忽视——通过共建海洋法治研究方向与学术生态,扩大海洋法治选修课的数量和选修自由度,增设海洋法治相关的课程,提升海洋法治课程在国内法学课程体系中的普及程度等,各高校在推动海洋法治学的学科认同以及人才培养的共识形成与基础扩展中将发挥关键作用。

海洋法治学科的培育,在终极意义上是为了培养符合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建设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海洋法治人才,即:在认知综合性海洋知识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海洋法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运行机制,具备国际海洋法治视野和交流能力的卓越法治人才,系统解决当前学法律的不了解海洋,学习海洋相关专业的又不通法律,真正能服务海洋法治建设的复合型人才匮乏的局面。为此,海洋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以全面匹配海洋法治工作队伍的实践需求为出发点,以海洋基础知识、法学知识、综合能力的培养为整体,通过本硕博不同层次课程体系、教材体系、人才培养模式的配套打造,宽口径培养海洋法治人才。以课程为例,海洋法治课程应当建立“海洋+法律+治理”有机融合的知识架构。如航运市场法治的课程内容设计就应当结合航运市场、航运法以及航运市场治理三个层面的知识内容,使学生真正了解航运市场法治的全貌与机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学生进行通才式的知识漫灌。学生不一定必须深入、细致掌握海洋领域的所有知识,而是应该掌握和理解跨学科的基本知识、理论与方法,深刻理解海洋场景下法学知识运用的特殊性,掌握海洋法治的运行机理,具备海洋和法学双重领域的认知和思辨能力。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需要从适于交叉学科特征的组织管理体系、教师的评聘和考核制度等方面予以保障(36)刘海生:《国外高校交叉学科研究生培养面临的问题、对策及启示》,《中国高校研究》2022年第3期。;
另一方面需要系统提炼新时代海洋法治人才的核心能力要素,并围绕这些要素在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配备、国内外合作方面为学生匹配适宜的成长土壤环境。同时,为解决当前很多高校并不具备广泛开展海洋法治教学师资能力的现状,可以通过建设海洋法治虚拟教研室、与国际上成熟的海洋法治教育(培训)项目(37)如成立于1972年的国际海洋学院(International Ocean Institute)在全球多个国家推广的可学分互认的海洋法治培训和教育项目。G. Robin South, “IOI-OceanLearn: Rationalizing the IOI’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Ocean Governance”, 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 2006, 49, pp.676-684.合作等方式,协同开发精品海洋法治课程,推动海洋法治教学能力(尤其是涉外海洋法治教学)在全国高校范围内的提质增速。此外,以问题为导向,应当推动设立海洋法治相关的科研基地、平台、智库,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互动,推动关联学科的学科联合和资源整合,形成学科建设资源的集聚效应,构建海洋法治教学、科研和实践共同体。

(二)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引领

海洋法治学以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建设的推进一方面将为海洋法治学提供研究问题和研究方向,另一方面也将通过实践积累扩大海洋法治共识和需求,证成海洋法治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海洋法治学的构建需要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引领。

海洋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需要持续改善当前海洋法律制度条块分割比较严重,海洋不同利用方式之间缺乏功能协调、兼容性较差的问题(38)范金林、郑志华:《重塑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理论反思》,《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为此,应当以体系化思维为导向,补全缺失的海洋立法,并通过法律的立改废不断提升不同海洋法律制度的内部系统性与外部协调性,包括海洋法律制度与一般法律制度以及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积极参与、引领国际海洋法治进程,并加强海洋治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法律保障。其中,应特别关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进程,通过该综合性、基础性的海洋立法,为海洋法治体系建设提供立法层面的宏观统筹。

海洋法治实施体系的优化则以海事司法和海洋执法的建设完善最为关键。对于海洋执法机制,一方面需要继续厘清和优化各海洋执法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执法重点,加紧落实《海警法》第8条和第58条所提及的执法协作机制,提升海洋执法的整体性;
另一方面,需要关注海洋执法与我国海洋政策、外交等的互动,改变以前被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局面,积极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国际合作,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贯彻落实(39)唐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球海洋治理理论及实现路径》,《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期。。对于海事司法建设,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海事裁判职能的基础上,还应当致力于实现两个更高位阶的目标:一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升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增强国内外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信任感,提高海事审判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40)贺荣:《围绕建设海事司法强国目标 全面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3/id/1829096.shtml, 访问日期:2022年5月3日。;
二是树立海上“大司法”管辖理念(41)程鑫、初北平:《国际海事司法下的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以〈海诉法〉修改为视角》,《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1期。,提升海事司法对海洋维权工作的支持度,寻求“积极参与和推进国际海事规则制定”的路径和方法,尝试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资源支持机制以及需求呼应机制等司法参与机制(42)董跃:《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应当关注的若干海洋权益问题》,《人民法治》2017年第5期。。

海洋法治保障和监督体系的完善则需要持续加强海洋法治的政治、组织和人才队伍保障,强化海洋监督机构的职能发挥。尤其应特别关注我国海洋历史的挖掘和海洋法治的传播,一方面为海洋维权提供历史素材支撑,另一方面在海洋法治传播中提高法治认同、积累法治文化,用传播理性提升海洋法治传播效果、持续推动海洋法治进程(43)张晶晶:《传播主体与中国法治传播实践的变迁》,《政法论丛》2021年第6期。。同时,应当不断挖掘海洋督察制度的功能价值,不断优化海洋督察工作机制、工作方式、成果运用和工作纪律;
强化检察机关海洋监督职能的履行,通过刑事追诉、纠正错误裁判、化解行政争议、公益诉讼等构建检察职能在海洋领域的立体化监督格局(44)黄辉:《加快构建海洋检察立体化监督格局》,《检察日报》2020年6月7日,第3版。。

海洋法治建设的高效推进,离不开自身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以及学科层面的配套保障。在传统法学学科、“法学+其他海洋学科”的学科交叉不足以系统回应新时代海洋法治理论体系构建和实践需求的背景下,以新文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为契机探索海洋法治学的学科创新成为值得尝试的选择,以此推动海洋法治知识体系、人才培养和学术生态的一体化、交叉性塑造。事实上,学界对法学学科内部体系僵化、不合理的忧虑和各新兴法治领域在既有学科体系下面临的发展困境,都需要我们在学科建设中发掘新的创新点和增长点。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4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提出的要求,新时代法学的发展,应当呈现以传统法学学科为基础支撑,以新兴、特色法治学科为增长创新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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