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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多维内涵、障碍及其应对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1-29 17:19:02

许 勇,李建文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5)

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正式颁布和实施,该文件明确提出通过产教融合实现校企双元育人,计划到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建设数万个产教融合型企业和300个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这些举措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对产教融合在职业教育中地位和作用认识的不断加深,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家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决心与创新。然而,虽然产教融合模式推行已经历时多年,但实施过程中仍然有许多方面的成效不能令人满意。基于此,本文研究和探讨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多维内涵,对限制和束缚其发展的瓶颈障碍及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不同价值理念之间的融合

在产教融合育人模式中,作为行业、产业、企业的“产”,其在价值取向和理念上是以追求利润和创造价值为基本行为导向的;
而学校作为职业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的“教”,其价值取向和理念在于立德树人、教育人、传播知识,致力于关注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产”与“教”要实现融合,首要的问题在于如何面对和解决两者之间价值理念上的冲突。因此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教”不能只讲“义”、不讲“利”,要直面和接受“产”追求利润和创造价值的理念,同样“产”也不能一味地追求“利”而忘记“义”,“产”也要直面和接受“教”在人才培养、知识传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理念,同时自觉地承担起职业教育主体的职责与使命。这样“产”与“教”两者价值理念、价值取向、价值追求等方面的主动接纳与认可是两者进一步走向深化融合的基础和前提。

2.不同发展规律之间的融合

作为行业、产业、企业的“产”,其人力资源的培育和发展要符合既定的职业成长规律,而作为职业教育的“教”其人才培养和成长也有自身的规律,“产”与“教”要实现融合,必须直面和解决两种不同的人才成长规律之间的冲突。不同行业、产业甚至不同的企业对人才的知识、结构、技能和职业标准的要求都是不同的,因此他们所要求的人才成长规律、路径、方式、周期等也不尽相同。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行业、产业或企业通常会通过岗位能力、岗位胜任力等的规范化来表达自身所需要的人才标准及其职业成长规律路径,而大多数职业院校也有属于自身的通过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人才培养标准与成长路径。产教融合就是要寻求“产”与“教”两者不同的人才成长规律之间的互补性与关联性,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两者之间的对接点与融合点。

3.不同运行模式之间的融合

作为行业、产业、企业的“产”,其运行模式的核心在于采用何种途径和手段来实现对利润和价值的追求与获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指采取以价格和竞争为基本机制的商业运行模式;
而作为职业教育的“教”,其运行模式主要是指通过培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能技术型人才来实现其教育职能。“产”与“教”的融合,必须对这两种不同的运行模式进行有效的处理。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作为行业、产业、企业的“产”,可以将其运行模式分解还原为相应的业务、技术与技艺;
作为职业教育的“教”可以将其人才培养模式分解还原为相应的专业、课程与实训。这样两者通过一定的框架设计就可以实现有机地融合与对接,这也是实现产教融合的应有之意。

1.不同属性与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目前职业院校基本上都能够认识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职业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但不少职业院校的理解也仅限于此,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思考。不少职院校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喜欢与大型企业、知名企业合作,而对吸纳大部分职业院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缺乏兴趣或兴趣不浓;
在具体合作实施中,过分强调自身的地位与主导作用,对企业的利益诉求、作用、地位给予的关注较少或不够;
甚至一些职业院校认为具有不同属性和价值理念的“产”“教”双方之间的矛盾具有不可调和性;
此外在具体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方法、方法等方面缺乏创新,缺乏专业与产业对接的高质量合作项目。而企业方面,不少企业基于财政支持、成本支出等因素,认为职业教育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职业院校的责任与自身无关,因此企业认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自身没有收益,因而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抗拒。

2.产教双方缺乏可执行可操作的约束机制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一系列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政策、办法与意见,但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这主要是因为相关政策并没有为“产”“教”双方的融合设计一个可操作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执行机制,即缺乏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截止目前我国依然缺乏一套系统完整的执行系统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由于从国家到地方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的落实机制尚未形成,导致各地方政府和各职教主管部门都缺乏一个能够与本区域相适应的深化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的具体方案、规划与措施。同时,在具体的产教融合推进过程中,国家、地方、企业、职业院校等主体之间的协商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真正健立和完善,这导致参与产教融合的不同主体各行其是,严重影响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质量和成效。

3.行业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的缺席

行业组织代表本行业的全体企业充当政府与企业交流的中介或平台,在职业教育发达的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其行业组织与职业教育关系十分紧密,发挥的作用也十分突出,而我国的行业组织发展相对落后,其社会影响也十分有限。《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改革中的作用,行业组织应该代表行业企业成员的利益诉求,为企业发展、经营策略、法律法规、风险管理以及技术研发等提供服务,同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协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发挥企业与政府、行业内外成员及职业院校等之间合作、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但受限于我国行业组织的发育迟缓,其价、地位和作用无法得到显现,尤其是在产教融合中的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长期失位和缺席。行业组织沦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边缘地位,甚至是可有可无的旁观者。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行业组织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旁观者,行业组织的缺失和职能的弱化会导致“产”“教”双方在协议达成、权责配置、利益分配、职责评估、意外应对等方面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与精力。

4.企业并未真正成为校企合作办学的主体

尽管国家和教育部门一再强调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地位、作用,但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教”处于本体性、主导性地位,“产”只能处于附属性、跟随性地位,企业多数情况下被赋予参与者、配合者、跟随者的角色与身份,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成为校企合作办学的主体。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共同办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多停留在鼓励、引导、支持等原则性的层面。企业的从属性、被动性地位长期以来没有根本改变。企业的这种不够明确和具体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势必给企业全身心地投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带来困难和障碍。

1.政府应完善政策制度等顶层设计,调适产教双方的矛盾与冲突

目前,我国关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健全,仍需政府在政策制度等顶层设计上下大功夫、继续努力。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共同办学的过程中,“产”“教”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度、机制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从而调和矛盾与冲突,协调不同的利益诉求,从而促使“产”“教”双方更为和谐融洽地实现融合、互通,共同推动和提升职业教育发展的质量。

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度等顶层设计角度来看,我国涉及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专项法律还处于空白和缺失状态。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产教融合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能、职责、地位等关系予以清晰化和明确化,加强执行监督,构建问责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地,强化对“产”“教”双方的约束。同时各地方政府应该在国家统筹之下,把脉当地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因时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

2.行业组织应加强自身的发展建设,切实发挥指导、服务、监督职能

行业组织应该积极参与政府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行业企业的发展状况、前景、风险等进行分析和预判,从而为政府、企业、职教院校等相关各方提供政策制定、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建议与支持。同时行业组织在产教融合中要切实履行和发挥自身的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等使命与职能,对接校企合作,进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行业组织作为联系政府、企业、职业院校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这种地位和身份赋予了它沟通行业内外、组织本行业企业、统筹多方意志与行为等多种优势。行业组织通过为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提供服务与支持,可以在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标准制定、培养参与、技能鉴定、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搭建平台促进校企交流、产教对话,协调不同规模的企业实现企业联动,并进而实现产教融合的全行业介入参与,规范、监督产教双方行为,进而推动产教融合的深度规范化发展。

3.企业应转变产教融合的合作理念,提升办学的主体作用和地位

企业应该转变产教融合的合作理念,切实认识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产”“教”双方来讲都是各自所需,结果是双方共赢。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中去,为学生提供对口职业岗位,做好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源储备在专业建设、技术研发、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同时,包括政府在内的产教融合参与各方,要切实保障好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和地位,增强和提升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这是顺利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关键。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侧,只有与人才培养供给侧的职业院校享有同等地位的主体权利,才能实现双方资源要素的全方位融合。为此政府、教育部门、行业组织等要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创造更多的渠道和机会,调动企业积极性,同时提供税收、财政、资源优先共享等优惠给予激励,对于出现的风险、意外等要有预先设计的补救措施与保障计划,对企业的利益诉求与心声要给出充分关注和尊重,切实地将企业纳入到职业教育的办学全过程之中,使之与职业院校具有同等的办学主体地位。

4.继续推动和深化职业院校的改革,通过产教融合强化内涵建设

职业院校应该积极主动地联系和推动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的深度发展,视企业为同等地位的职业教育办学主体,摒弃传统理念,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让渡部分资源和权利,让企业切实地以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参与到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去。职业院校要创设各种途径、方法、方式将企业的资源、技术、人员引入进来,在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体系等方面共同拟定、共同建设、共同担责,主动对接产业发展与企业需求。实习实训和理论教学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环节,而企业是进行实习实训的重要场所,企业的支持是提升实习实训技能技术的重要保障。因此,职业院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并树立面向学生和企业的服务意识,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企业人才结构状况共同致力于专业课程和教学内容的重构与调整。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院校要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到企业的项目研发、技术转化、成果共享之中,鼓励师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从而赢得企业的支持,拓宽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内容和层次,提升产教融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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