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锐
张弼士(1841-1916),本名肇(兆)燮,别名振勋,字弼士,梅州市大埔县西河镇车轮坪村人,是清末民初著名的南洋华侨实业家。目前学界对张弼士的研究多集中在实业投资、铁路建设等领域,对其早期在巴达维亚的商业活动较少关注,论述内容模糊简略,有很大的传说成分,缺乏细致的学理型分析研究。[1]出现这样的遗憾,主要是有关张弼士经营活动的原始文献比较匮乏。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大家较多关注“张弼士”的记载,而忽略了其本名“张肇燮”。最近笔者在翻阅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时,发现其中有张肇燮的记载,对探究其早期在巴达维亚的经商活动多有帮助。现就相关记载分析如下:
《公案簿》是巴达维亚吧国华人公堂(吧城华人公馆)处理当地华人民事纠纷的记录,涵盖了从18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吧城华人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及宗教等诸多方面内容。1华人参与当地经济活动,主要是参与各种税收承包,承包者赚取上交荷印政府税额之外的差额收入。[2]一般情况下对涉及金额在50盾以上的交易,公堂会做出调查、询问,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荷印地方政府,并详细记录。[3]如此一来,《公案簿》就保留了大量承包事项资格审查的记录,现将与张肇燮有关的记载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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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应税收事项必需有两位担保人,公堂不仅要负责对承应人进行审查,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进行查勘,并将结果反馈给荷印政府。从上表可知,张弼士在吧城最早参与承包竞标是在1867年8月,时年27岁,住在小南门外大港墘,最晚参与竞标活动是在1881年6月,出任担保人,前后经历14年。因现存的《公案簿》原档缺1877年、1878年、1879年、1880年四年的记录,张弼士这段时间的经营活动也付之阙如。但就现有资料记录,其先后共参与竞标55次,其中直接作为承应人参与竞标25次,除2次(第24、47条)数额较大“不堪担戴”未通过查勘外,其余均为“现时可堪”。商业经营涉及承应兵营、病厝(医院)、药店、爪鸦学(爪哇语言学校)、炼间(监狱)、海屿等处的大米、牛乳汁、三丕肉(牛肉)、生油、椰油、火柴、什物、马草、铁桶、柴桶、桌椅、建材,食盐转运、包船运货,以及制作和包洗兵营、罪人衣裤等多个项目。
积极参与税收承包促使张弼士逐步扩大经营规模,招徕人员。据《新客簿》记载,874年6月3日有三人新到巴达维亚,其中一人是沈朋,“年31,初来为才付,住小南门张兆燮家”。3才付即才副,专门负责管理账目及器具,从侧面反映了张弼士经营活动日渐强大,需要专人协助管理。根据上表第4条记载,1876年5月张肇燮作为担保人参与承应“包入蚊甲米2000担、椰油35担、生油745担”,玛腰陈濬哲的查勘意见是:“张肇燮现时其生理浩大可堪。”由此可见,经过多年的努力,张弼士积累了雄厚的商业资本。
关于张弼士初到吧城的情况,学界一般认为是在其岳父华侨温某的纸行里帮工4,除此之外,没有更多准确的信息。综合分析《承包税款情况一览表》,第4条有担保人温亚云的记载,第15条显示其“住小南门开油米店”。第7条显示担保人张肇燮也是“住小南门开油米店”,两者会不会有关联呢?笔者翻阅吧城唐人公馆档案《成婚注册存案簿》,在《1868年吧城唐人成婚注册表》中发现有一条“张肇奕”的记载:4月6日,新郎张肇奕,唐生,时年28岁,住大港墘,主婚人是堂叔张祖集;
新娘温禀娘,时年17岁,主婚人为父亲温亚云。[4]《承包税款情况一览表》中,温亚云出任张弼士的担保人也是1868年7月,恰好在结婚之后,由此可以确定此“张肇奕”即是张肇燮,张肇燮和担保人温亚云是翁婿关系。至于为何“燮”会写为“奕”,极有可能是因为字形相近,导致传抄誊写或释读整理《成婚注册存案簿》时出现错误。
为理清张弼士与早期商业伙伴的关系,笔者以承包税款关系人为线索,梳理出婚姻登记信息,制作如下列表:
《成婚注册存案簿》所见张生意伙伴婚姻登记情况一览表
《成婚注册存案簿》所见张生意伙伴婚姻登记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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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大南门经商的梁德水是张肇燮早期参与承包税款的第一担保人,先后担保14次之多。由婚姻登记情况来看,梁德水比温亚云小3岁,1847年娶妻温亚丁之女温壬娘,1858年续娶黄登淑之女黄凤妹。从人名来推测辈分,温亚丁和温亚云应是堂兄弟关系,那么梁德水和温亚云是姻亲关系。张肇燮娶妻温亚云之女温禀娘,梁德水和张肇燮也有了姻亲关系。相对稳固的亲缘关系,使家族内部成员之间能够相互担保,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入承包竞争中,进而扩大商业经营规模。例如1870年[5]、 1873年[6]、 1876年[7]张肇燮曾分别向炽昌号借贷6000盾,担保人均是梁德水和温亚云。
不像以往流传的张弼士早年创业时,通过继承岳父的遗产使生意逐渐发展壮大。综合分析《婚姻登记情况一览表》可知,岳父温亚云是张弼士的生意伙伴和坚强后盾,温亚云的儿子温振观、温浚官、温睿观,均住在小南门,分别于1875、1878、1879年成家立业。温振观于1875年11月开始学做生意,直接参与“包入伙食及荖叶于炼间、脚拘间、往来亚齐之炼番”的承包竞标,标的额全年85000盾,担保人是张肇燮、温亚云。或许是因为额度太高,吧国公馆给出的查勘结果是“温振观始为商,不堪担戴”。5尽管如此,从另一侧面也说明了外亲温亚云一支的商业梯队已经开始成长壮大。
1870年以后,张弼士多了一位生意伙伴李盛能。李盛能住八厨沃间为商,不在小南门,缘何两人有商业关系呢?由婚姻关系图表可知,1870年,时任雷珍兰连文清娶妻李丙娘,而李盛能是李丙娘的堂叔,雷珍兰连文清和李盛能是姻亲关系。为提高承包竞争胜算,张弼士多次邀请和公堂官员有姻亲关系的李盛能出任担保人。1872年3月,连文清升任甲必丹,张弼士和李盛能的担保关系一直持续到1874年7月。
1872年10月,张世隆出现在了张弼士的生意圈。他起初住小南门作小生意,后定居大南门,成长为安黎抹,成为职业承包人,先后11次和张肇燮进行合作。1873年2月,张世隆承应“包入家器于吗粦那各干刀”,价格4000盾,第一担保人为张肇燮。但事后张弼士到公堂恳请抽回“张世隆所入之字”,直接放弃了这个承应事项。由此可以推知,张弼士才是该承应事项的直接授意人,张世隆极有可能是张弼士的职业承包人,直接管理其在吧城的承应包税事项。1974年之后,张肇燮极少作为承应人直接参与包税经营,这也预示着其商业重心在悄悄发生转移。商业圈,投资重心发生了转移,至于其中原因或许与重要生意伙伴梁德水参与竞争吧国公堂雷珍兰职位失败有关。
根据蔡仁龙的研究,“从荷兰东印度公司时期起,华侨中最先也是最多承包一些税收项目的是荷兰殖民者委任的管理华侨事务的华人官员,即甲必丹、雷珍兰和玛腰。他们和荷兰殖民者有密切的关系,又有一定的资产、威望和社会势力。荷兰殖民者利用他们来代为经管华侨各种事务和执行殖民统治者的各项政策法令。作为报偿,荷兰殖民者也在商业贸易等经济利益方面给予一定的特权。”6例如《承包税款情况一览表》中第17条,1869年张肇燮承应“包入四年马里那海屿工役及书屋”,数额“63182盾”,担保人是“温亚云、李三盛”,公堂的查勘结果是“现时不足担戴”。同样的承应事项,将担保人“李三盛”换做甲必丹“黄清渊”,9天之后,公堂给出的查勘结果是“现时可堪”。由此可见公堂官员在商业经营中的重要地位。1870年以后,张弼士积极寻求与和雷珍兰有姻亲关系的李盛能合作,也是出于此种考虑。
基于提升商业竞争力的考量,张弼士的生意伙伴梁德水开始积极谋求吧国公堂职位。1872年3月,因公堂雷珍兰出缺,梁德水上书公堂:“晚前年经回唐学习礼义,唐人规矩俱已悉知,且通福建话、广东话。晚家资颇裕,若得为公堂雷珍兰,虽无俸银,自给已足。况晚已捐纳唐山之职衔,本年晚复归唐。倘若王上准恳,晚复转来吧,以便任公务。万望恩准!”甲必丹黄清渊评论:“梁德水据其口词所云,未知其详。彼系嘉应州人氏,其规矩与福建人不同,举动粗俗。自古以来,所有公堂窒者皆是福建人。观其口词云免俸银而自富足,其矜夸之气见乎其词。因此所恳不得承受。”其他六位公堂官员(连文清、陈江流、吴荣辉、陈光华、李子昌、高西川)都赞同黄清渊的评
从《承包税款情况一览表》可以看出,张弼士比较活跃地参与承包竞标是在1867年-1875年,之后主要是作为担保人出现。至1881年之后,《公案簿》未见其商业活动记载。这也间接说明张弼士逐渐淡出了吧城的论。最后公堂会议给出结论:“梁德水既非福建人之类,兼动止粗俗,所恳不得承受。”7梁德水通晓福建话、广东话,经商多年有一定经济实力,并且承诺可以不领俸银出任雷珍兰。但是最后公堂给出的结论是,梁德水不是福建人,且举动粗俗,不能承受该职务。沈燕清的研究也指出这一点,“荷兰殖民统治时期,闽侨不仅大量聚居在爪哇岛,且在华人社会中占据较高的社会地位,担任吧城历届甲必丹、雷珍兰和玛腰等职的侨领几乎都是闽南人。”[8]由此可见,福建华侨在当时吧城华人中有较高社会地位,当然也掌握着重要的经济资源。
至1873年,公堂雷珍兰再次出缺,梁德水再次上书求职:“晚在吧为商,家资饶足,精通世务,凡事能干。兹闻干冬圩雷珍兰刘得江身故,敢恳补任其职。若蒙恩准,自当勉力公务,决不负职。伏乞赐准,至感!”这次梁德水的言语恳切很多,但是最后公堂会议给出结论:“梁德水系嘉应州籍人,在吧为商。据其口词自云富裕,无乃矜夸,其实不过商贾好观,未见其富饶。自昔以来,未尝有嘉应州籍人在吧作雷珍兰,况其为人比而不周,素性与同籍人党和。”9最后未获推荐。这次明确提出“未尝有嘉应州籍人在吧作雷珍兰”,彻底否定了嘉应籍华侨出任吧城公堂官员的可能性。梁德水在吧城经商多年尚且如此,张弼士作为后来者,也就更无可能了。
在当时的情况下,张弼士在吧城失去了竞争雷珍兰职位的可能,也就失去了竞争标的更大、利润更丰厚的承包项目的可能。张弼士开始放手由张世隆、温振观继续负责吧城的包税经营,而自己则开始考虑转变投资方向,组建垦殖公司。1875年在苏门答腊开办亚齐垦殖公司,1877年在怡里创办垦殖公司,1878年在爪哇日里与张耀轩合资创办笠旺垦殖公司,[8]商业经营内容和活动重心开始了向实业投资的重大转移。
1858年,18岁的张弼士下南洋到荷属东印度殖民地吧城,在嘉应同乡的帮助下,在油米店帮工创业。经十年打拼,1867年开始涉足荷印政府的包税经营。1868年与温亚云的女儿温禀娘在小南门大港墘结婚。基于稳固的姻亲关系,张弼士与梁德水、温亚云合作,大量参与包税经营,涉及供给兵营、医院、学校、监狱、海屿等处的大米、生油、椰油、牛肉、牛奶、食盐、马草、铁桶、柴桶、桌椅、建材等,以及包船运货、制作和包洗兵营、罪人衣裤等。因为吧国公堂官员在商贸经营中享有种种特权,张弼士开始积极寻求与公堂官员的联系。1970年以后,因李盛能的加入,张弼士得与公堂雷珍兰连文清(后升任甲必丹)产生关联,开始揽入大额包税项目。与此同时,生意伙伴梁德水开始积极参与雷珍兰的竞选。但因为闽籍华侨在吧城有绝对的实力,出于地域保护的原因,梁德水两次参选均以失败告终,嘉应商人无缘吧国公堂职位。经过多年培植,张世隆、温振观开始协助打理在吧城的生意,张弼士则转向组建垦殖公司,开始了投身实业的华丽转身。
注释:
1.1742年,巴达维亚成立吧国华人公堂以处理华人社会事务,1772年开始有意识地把处理华人事务的原始记录抄正存案,有《公案簿》《成婚注册存案簿》《塚地簿》《户口簿》《新客簿》《寺庙簿》《金德院簿》《通告簿》《通息簿》《公司簿》《日清簿》《总清簿》《离婚簿》《种痘簿》《结婚证书》《公证书》《居留许可证》《工作许可证》《身份证明书》《建筑许可证》,以及文教、社团档案等,内容丰富具体,堪称海外华人档案之最.(荷)包乐史,吴凤斌校注.公案簿(第1辑)前言[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2.该货物应为兵营米和牛乳汁。《公案簿》(第11辑)和1867年11月5日《查勘张肇燮承应包入兵营米、牛乳汁事》记载:“为唐人张肇燮承应包入兵营米、牛乳汁,价银92375盾。前林淑郎为担保,今林淑郎已故,要易陈湘敬以代。”公堂会议意见是:“陈湘敬果然妥为商之人,但前经有安呾别条,且自己有应包入别条货物。欲代林淑郎之安呾张肇燮包入兵营米、牛乳汁,三年价银92375盾,再添一人为安呾则妙。”聂德宁,吴凤斌,包乐史校注.公案簿(第11辑)[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179-180.
3.沈燕清.巴达维亚华人社会结构研究:以未刊公馆档案为中心[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19.
4.杨奋干《大埔华侨》、韩信夫《客属华侨事业兴邦的先驱者张弼士》、黄杰明《张弼士商道与客商精神》均持此观点,转引自黄杰明.张弼士商道与客商精神[A].张弼士为商之道研究[C],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357.
5.聂德宁,吴凤斌,包乐史校注.公案簿[M](第13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212.
6.蔡仁龙.荷属东印度时期的承包制与华侨[J].南洋问题,1983(3):13.
7.包乐史,聂德宁,吴凤斌校注.公案簿(第12辑)[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409-410.
8.包乐史、聂德宁、吴凤斌校注.公案簿[M](第1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561-563.
9.沈燕清.19世纪中期巴达维亚华人包税经营研究——以《公案簿》档案为中心的个案研究[J].八桂侨刊,201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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