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璐璐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古人言:“天下大事,莫过天地之祀,万世观法,未易轻言”[1]7402。中央礼乐机构承担着国家礼乐事务的制定与执行之责,颇受君臣重视。唐宋国家礼乐机构主要包括礼部、太常寺、太常礼院等,以上机构在不同时期,在国家礼乐诸务中的重要性和承担角色不尽相同,各机构间关系也复杂多变,国家礼乐事务经历了由礼部、太常寺共掌,到太常礼院独掌,最后又回归到礼部、太常寺同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礼部与太常寺两个机构的关系变迁尤为引人注目,有关两机构的讨论,见于诸多通史、专题类研究著作中(1)礼部、太常寺作为六部、九寺五监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多通史类、专题类著作多有涉及,如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版),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贾玉英《唐宋时期三省制度变迁略论》(《中州学刊》2008年第6期),任爽《唐代礼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康瑞军《宋代宫廷音乐制度研究》(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初益辰《宋代宫廷音乐机构设置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冯青林《唐宋乐部制度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等文章。,目前学界已积累众多有关两机构职能、建制的分析文章(2)近年来学界对于唐宋礼部、太常寺的职能与设置已有诸多研究:马欢《唐代音乐机构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论唐代音乐机构——太常寺的职能》(《兰台世界》2013年第9期),王风《宋代修礼机构研究》(《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王铂涵《唐代太常礼乐制度研究》(河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刘《北宋礼部若干问题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杨宝刚《宋初太常寺礼乐职能考》(《音乐研究》2018年第4期),卫亚浩《宋代乐府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与《宋代太常卿(或判太常寺)设置与任职情况考》(《乐府学》2014年第2期),张志云、汤勤福《北宋太常礼院及礼仪院探究》(《求是学刊》2016年第3期),龚延明《北宋太常寺礼乐机构述论》(《中原文化研究》2019年第5期)。郑文豪《宋朝礼仪职官制度谈略》(《唐都学刊》2020年第2期),曹璐璐《元丰改制与北宋太常寺建制的变迁》(《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等。,只是对于两机构关系的演变却鲜有学者关注。加上研究相关问题时,常将唐宋两代进行明显的分隔,使得难以对唐宋两代礼制的延续与变迁问题进行完整的解释与说明。另一方面,礼乐仪制的修订是由众多大臣参与论辩后,总由制礼机构汇编而成,终经帝王认可后颁布执行并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与人伦和谐的条法。通过对唐宋礼乐机构变迁的考察,还可窥见唐宋两代中央政治结构及礼法意识形态的变动,近些年有部分学者已经关注到这一角度(3)参考王美华《官方礼制的庶民化倾向与唐宋礼制下移》,载于《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此文通过梳理唐宋时期官方礼制中对庶民礼仪关注的增加,发现唐宋时期官方礼制的庶民化倾向;
楼劲《宋初礼制沿革及其与唐制的关系——兼论“宋承唐制”说之兴》,载于《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该文以宋初三朝的礼制领域为中心,通过文献记载的比勘和制度史的梳理,考察了宋初礼制沿袭五代而损益变化的内容和形式,探讨了宋制取舍和借鉴唐制的形态和路向;同时明确了“宋承唐制”说的内涵和局限,揭示了此说随赵宋王朝定位进程而兴起的有关线索和问题。,只是讨论的中心点在礼制。为进一步了解唐宋中央国家机构演进的内因,本文拟透过唐宋国家礼乐机构的变迁,来对该问题有一个深层的认识。
唐以前,国家礼乐事务由礼部、太常寺主理,两机构的制度渊源均为周代春官宗伯,为周代九卿之一(4)据《通典》卷二三《职官五》(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8页)载:“唐、虞之时,秩宗典三礼。《周礼·春官》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礼。”《文献通考》卷五五《职官考九》(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611页)记载:“今太常者,亦唐虞伯夷为秩宗,兼夔典乐之任也。周时曰宗伯,为春官,掌邦礼。秦改曰奉常。”。“太常”一词在汉景帝时就已出现,至北齐时正式成立太常寺。礼部尚书一职脱胎于东晋祠部尚书,北周时出现“礼部”之称。两机构共掌礼事的趋势,随着尚书六部体制的建立,而逐步加强。隋代建立五省六部,主承北齐之制“官职重设,庶务烦滞,加六尚书似周之六卿;
又更别立寺、监,则户部与太府分地官司徒职事,礼部与太常分春官宗伯职事”[2]691,正式确立礼部、太常寺共掌礼事的格局,如此安排,不可避免地造成职事重叠,据严耕望先生考证:“自汉季以来,六部尚书虽侵九卿之权,参预行政,而九卿亦沿置不废,与尚书皆承君相之命,分行政务,故尚书六部与九卿之职权常至重复混淆,不能辨析。”[3]261礼部、太常寺共行礼事是制度承袭的产物,两者共同负责帝国的礼仪事务,这种模式在唐之前利弊兼具。
唐朝前期,沿用隋朝官职制订三省六部制。统辖范围和统治民族的增多使得唐王朝更加重视礼乐活动,为显示国威,每逢大礼便需出动多个庆典祭祀的人员。唐前期,统属于礼部管辖的官吏大约有一百人,而仅属太常寺本寺的官吏员额便有189人,若将下辖各署的官员人数相加,至少有1188人(5)该数据来自于俊利《论唐代礼官的地位升降与职权变化》,载于《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两机构人员构成极不相同,且从两部门官吏人数的配额上可看出:礼部官吏员额远少于太常寺,庞大帝国礼乐事务的决策与执行不可能单由礼部来完成,太常寺在其中起重要的辅助作用。皇帝任命陈中师为太常少卿时,在所下诏敕中称:“朕以立国之本,礼乐为先。今之太常,兼掌其事。贰兹职者,不亦重乎?”[4]九寺中,太常寺职位最为重要,决定了国家礼事主由它与礼部共同完成。
礼部尚书、侍郎之职,主掌天下礼仪、祠祭、宴赏之责,后为将选官权与任官权分开,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移贡举之责于礼部。太常寺长官为太常卿,其执掌如下:
太常卿之职,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一曰郊社,二曰太庙,三曰诸陵,四曰太乐,五曰鼓吹,六曰太医,七曰太卜,八曰廪牺,总其官署,行其政令,少卿为之贰。[5]394
仔细对比两机构长官的职能,可以看出:两者皆有礼乐之责,但职能却不完全重叠,礼部尚书更偏向承担决策者的身份,太常卿的职责更为细化。此外,礼部下有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机构,对比太常寺下的八署,也可看出这一趋势,礼部下属机构是按照事类进行署名,太常寺下属机构是按照事务拟称。“(礼部属官)礼部郎中、员外郎掌贰尚书、侍郎,举其仪制而辨其名数。”[5]108“(太常寺属官太常丞)丞掌判寺事。凡大享太庙,则修七祀于太庙西门之内;
若祫享,则兼修配享功臣之礼。主簿掌印,勾检稽失,省署抄目。录事掌受事发辰。”[5]395-396对比两属官的职责,其掌也有不同,礼部郎中、员外郎总掌“吉凶军宾嘉”五礼的制定,太常丞则多负责大礼中的赞引、亚献之事。
通过以上对礼部、太常寺职能规定的分析,虽可看出唐廷在礼事安排上已有意对两机构所掌进行区分,但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两机构行使职权的具体方式,仅从制度规定中无法得出确切结论。依《唐六典》所载,礼部尚书品阶为正三品,太常卿的品阶同样为正三品,两职的品级一致,文献上也未明确两机构的统属关系。若想进一步明确两机构在礼乐活动中所承担的角色,则需要结合实际的礼事运作去分析,《唐会要》曾载:“昭成,赠睿宗皇后窦氏。(开元六年正月,太常加后谥曰大昭成。礼部员外郞崇宗之驳曰:‘昭成皇后谥,宜引圣真冠后谥之上,而误加大字,非也。’)”[6]1476在议定睿宗皇后窦氏的谥号时,先由太常寺拟定,后上于礼部员外郎审定,受到礼部员外郎崇宗之的驳斥(6)引文版本为非点校本,摘录史料的标点为笔者点校。另一个“清乾隆文渊阁四库全书钞浙江汪启淑家藏本”中有关此处的记载与上引版本稍有不同,今将其列于此处:“睿宗皇后窦氏(昭成开元六年正月,太常谥议上礼部,员外郎崇宗之驳曰:‘昭成皇后谥不以圣真冠后谥之上,而误加太字,若取单谥追尊,合去太称昭成皇后。’)”该本中将员外郎崇宗之的名字误抄成崔宗之,今更为崇宗之。,而“驳”已能反映出两机构在礼事活动中的地位。宋人程大昌在《考古编》“子司”条目下曾说:“礼部之于太常,户部之于司农,诸曹如此等类,今世通谓子司。盖唐人已有其语,而制则异也。”[7]明确指出宋制虽与唐制有差别,但太常属礼部子司的认识却是自唐而来。另据严耕望先生考证:“唐前期,六部与寺监诸衙之性质不同,且其间有下行上承之关系。”[3]294唐前期礼部四司上承君相之政令,行制定职权,后下于太常寺,令其执行;
太常寺则上承礼部政令,亲事执行,再以成果申于礼部,二者在礼乐事务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共同构成一个关于唐代礼事完整的行政体系。礼部与太常寺各司其职,虽在制度规定的职能安排上略有交叉,但在实际的政务运行中,却是一个掌决策,一个掌执行。
到开元年间,唐王朝礼乐机构所辖吏人和职匠人数达顶峰,皇帝多次下令修造大礼,开元十年(722)“诏国子司业韦縚为礼仪使,专掌五礼”[8]818。此职多由礼部尚书和太常卿兼任,设立的主因是开元时期修礼事务较多,天宝九载(750)立为定置。此外,开元十一年(723),唐玄宗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中书门下设有吏房、枢房、兵房、户房、刑礼房,负责执行宰相所下政令,其中刑礼房掌管刑、礼两事,但因该机构主要是协助宰相处理政务,所理礼事十分受限,并没有过多分割礼部、太常寺之权。
安史乱起,动荡环境下,礼仪制度与机构均遭破坏,李唐皇室在南郊祭天的圆丘与太庙均毁于战火,众多礼仪典籍不存。乱后,唐廷对礼仪制度的重建与整顿成为国家礼仪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尚书六部之权基本被夺尽,严耕望先生言:“及安史之乱,戎机逼促,不得从容,政事推行,率从权便……诸部之中,所职未废者惟礼部贡举;
然事实上亦一使职耳”[3]。尚书省地位下降,对礼部地位造成巨大影响。此情况下,主要负责礼仪安排与执行的太常寺长官太常卿在礼事活动中的地位下降,“掌辨五礼”的太常博士在这一时期常被抽调议礼。据史载,安史之乱后,国家每有礼仪大事,“则命礼官博士,约旧为之损益,修撰仪注,以合时变,然后宣行”[6]671,推使唐德宗在贞元七年(791)“复置礼仪直两员,礼院直两员,并停礼院修撰官一人”,太常礼院开始在礼乐事务中发挥作用(7)关于太常礼院的设置时间,《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有开元十九年(731)置礼院的记载,《玉海》(卷一六七《唐礼院》)沿用《旧唐书》的这一说法,但因《旧唐书》并未言明“礼院”是否是太常礼院,故引起学者讨论;
吴丽娱(《唐代的礼仪使与大礼使》,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五集),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认为此“礼院”应指置于京城崇仁坊之诸王孙公主婚嫁之礼会院,与太常礼院并非一事,取《旧唐书·许敬宗传》:许敬宗于高宗咸亨三年(672)死,太常将定谥,博士袁思古请谥为“缪”,敬宗孙太子舍人彦伯不胜其耻,请改谥。博士王福畤以为“若顺风阿意,背直从曲,更是甲令虚设,将谓礼院无人”,提出此处“礼院”的应为太常礼院。张志云(《北宋太常礼院及礼仪院探究》,《求是学刊》,2016年第3期)则认为早在显庆三年(658)就已有太常礼院。。其主要职责为整顿礼制、制定仪注,国家礼事渐主交由礼院勘办,并在贞元十九年(803),下诏“太常博士,其位虽卑,所任颇重。至于选择,不易得人。郊祀礼仪,朝廷典法,举措取则,职事实繁,所请俸料,宜准六品已下常参官例处分”[6]1136,提高太常博士的品位和待遇。太常礼院按制属太常寺,但在实际中并非如此,唐文宗大和年间,高铢徙太常卿,因礼官博士未参见他,便尝罚礼生,博士李慤愠见曰:“故事,礼院不关白太常,故卿莅职,博士不参集。不宜罚小史,随旧典。”[9]礼院不需要遵太常寺指令,太常寺无权插手礼院事务,旧有礼部、太常寺共掌礼乐事务的局面不复存在。
前述开元十年(722)设置礼仪使(8)有关唐代礼仪使的相关内容,可参见吴丽娱《唐代的礼仪使与大礼使》一文。,但至建中元年(780)后不再相沿设置,再后则每有大礼权置,礼毕即停,职能也较为单一,所以唐后期,国家礼乐事务主由太常礼院负责。太常礼院主掌礼仪典章,后职能范围有所扩大,按《五代会要》载:“五礼之书,代有沿革,至开元刊定,方始备仪。洎宝应以来,典章渐缺。其谒款郊庙,册拜王公,摄事相仪之文,车辂服章之数,请下太常礼院。自天宝以后至明宗朝以来,五礼仪注,朝廷行事,或异旧章,出处增损节文,一一备录。”[10]到五代时,修制礼仪方面的权力由太常礼院掌握,太常寺长官太常卿之职进一步阶官化,太常礼院成为实际的司礼机构。
宋代建立之初,承唐末五代之制,国家礼事主要归于太常礼院,礼部、太常寺的职能微乎其微,官称多作为“本阶官”“阶官”存在,两机构原定的最高长官礼部尚书、太常卿没有特殊任命,不能直接到礼部、太常寺当职,这一时期实际负责礼部事务的官员为判礼部事,负责太常寺事务的官员为判太常寺。
回观宋太祖朝,从现存记载来看,礼部在该时期几乎不参涉礼乐事务,史载:“凡礼仪之事,悉归太常礼院;
而贡举之政,领于知贡举。本曹但掌制科举人补奏,太庙郊社斋郎、室长,百官谢、贺表,诸州申举祥瑞,出纳内外牌印之事,而监领贡院”,其所掌十分的繁碎[11]3369。而这一时期太常寺所负责的也皆是琐碎之事,如修造礼乐之器、太庙礼器布置、修郊庙祭器等(9)有关北宋元丰改制前太常寺的具体所掌,可参考拙作《元丰改制与北宋太常寺建制的变迁》,载于《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该时期太常寺参与的最为重要的礼仪事务为建隆元年(960)追尊太祖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时所定庙号、陵号和谥号,“皆翰林学士、礼部侍郎、兼判太常寺事渔阳窦俨所撰定”[1]10,但这个职能在后期也归由太常礼院所有。国朝第一部官修礼书为《开宝通礼》,始修于开宝四年(971),修礼依常制需由负责礼乐事务的官员牵头,择熟悉礼制的官员共同参讨,但据史载:“(太祖)命御史中丞刘温叟、中书舍人李昉、兵部员外郎知制诰卢多逊、左司员外郎知制诰扈蒙、太子詹事杨昭俭、左补阙贾黄中、司封员外郎和岘、太子中舍陈鄂撰《开宝通礼》二百卷”[12]2421。此次修礼活动未有礼部或太常寺官员参与其中,足见宋初礼部、太常寺确实无权参定大礼。
宋太宗并没有对礼事机构做过多的调整,国家礼乐事务的分配在其任上基本维持了太祖朝的状态。到真宗朝,皇帝预举行封禅,许多礼条需重议,有关东封西祀的细节等需要制定相应的仪注来保证实施,为此宋真宗增设了“起居院详定所”,大中祥符六年(1013)更名为“礼仪院”,这一时期国家重要礼务是由太常礼院和礼仪院协同处理。
至仁宗朝,宋建国已六十年有余,冗官造成的问题初现,宋夏战争突起,朝廷财政逐步吃紧,天圣四年(1023),时任枢密副使的张士逊上言:“礼仪院占公人二十二人,岁费钱千七百余贯,非泛行礼支给在外,日逐行遣祗应不多。详定仪制,久来属太常礼院管勾,今请停罢所有承受宣敕、行遣公案诸般文字,并付礼院。”[11]3626宋仁宗听取该意见,罢礼仪院,“以知礼仪院翰林学士晏殊、龙图阁直学士冯元为判太常礼院,同判太常礼院官为同知院。”[1]2320到该时期,宋中央机构已形成“叠床架屋”的形态,由此造成的诸多弊端引起仁宗君臣的重视,范仲淹在明道二年(1033)向仁宗进奏时便提道:“尚书省六官二十四司,加以九寺,又增三司;
礼部、太常寺典礼乐,又置礼仪院、太常礼院;
刑部、大理寺典刑法,又有审刑院。”[1]2626在内忧外患的冲击下,仁宗锐意改革,于康定元年(1040)采纳曾任判太常礼院谢绦的建议(10)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九载(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056页):“谢绛判礼院,建言:‘太常寺本礼乐之司,今寺事皆本院行之,于礼非便。请改判院为判寺,兼礼仪事。其同知院凡事先申判寺,然后施行,其关报及奏请检状,即与判寺通签。’于是,始从绛言也。”,“以判太常寺、翰林侍读学士、兼龙图阁学士李仲容兼礼仪事,判太常礼院知制诰吴育、天章阁待制宋祁并同判太常寺、兼礼仪事。”[1]3056此后,判太常寺兼太常礼院或礼仪院事基本成为定制,这是礼仪职权回归太常寺的重要标志。仁宗调整中央礼仪机构的主要方式是使太常寺官员兼礼院职事,这样做的优势之一便是:不废止旧有机构,使得职事统于一人之手,简化行政手续,但不废置太常礼院,仍然无法改变宋代中央机构“叠床架屋”的状况,于实际来说,不过是换了一个新的负责人,太常寺仍不能独立承担国家礼乐事务。
宋神宗元丰改制,颁布新的官制条例,太常礼院被罢,礼部、太常寺礼乐职能恢复,此后“尚书礼部掌礼乐、祭祀、朝会、宴飨、学校、贡举、册宝、印记、图书、表疏及祥瑞之事。”[11]3370太常寺则统掌礼乐之事,举凡大朝会、祭祀所用雅乐,及器服,郊祀、宗庙、社稷、陵寝、牺牲、籍田、祠祀等,均得统管,重回礼部、太常寺同掌国家礼事的阶段。
观北宋前期礼仪机构职能关系的变迁可知,宋初沿袭唐末五代之制,太常礼院为国家最高礼乐机构,礼事的决策和执行之权都归其所有,礼部、太常寺在礼事活动中处于边缘位置,后因真宗封禅,国家礼事增多,另立礼仪院;
仁宗朝,礼仪院职事减少,空养官员,遂裁撤礼仪院,后又使判太常寺兼礼院事;
神宗元丰改制,始正官名,裁撤太常礼院,将礼事分予礼部、太常寺。仁宗、神宗时的两次官司机构调整,依宋人所论主要是“冗员”问题愈演愈烈,再看张士逊、范仲淹、谢绛的奏章可以发现:他们谈到的主要问题是机构重复设置。若因机构重复设置导致冗员,裁撤无用的机构确实可以迅速达到目的,但从以上梳理中不难发现:礼部、太常寺官称阶官化,太常寺虽保留部分职权,可长官“判太常寺”在这一时期是断断续续地设置,这些机构并没有太多实际负担职务的官员(11)张志云、汤勤福在《北宋太常礼院及礼仪院探究》中提出“宋初太常博士并非完全是迁转定阶的闲职,虽无制礼之权,但仍是有参与议礼权的职官”。认为北宋前期,太常寺属官太常博士,并不仅为文官转迁的寄禄官阶,而且是具有实际执掌的职官。,所以仅就中央礼仪机构来说,调整的最主要原因是太常寺在宋前期仍有执掌,而太常寺实际长官判太常寺时置时废,造成政务在实际执行中,官司对接十分不便。有关此点,可通过谢绛的上书看出:
谢绛判礼院,建言:“太常寺本礼乐之司,今寺事皆本院行之,于礼非便。请改判院为判寺,兼礼仪事。其同知院凡事先申判寺,然后施行,其关报及奏请检状,即与判寺通签。”于是,始从绛言也。[1]3055
由于太常寺、礼院权责不明,造成“礼事所行不便”,确立太常寺与礼院在礼仪事务中的角色,有助于国家礼乐事务的执行,减少行政系统中的混乱局面。到元丰时期的正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为了对国家礼仪机构权责进行划分的一种方式。
元丰改制后,“结束官与职分离的现象,依《唐六典》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之制,实掌职事。”[13]礼部、太常寺在此后一直共同负责国家礼乐事务,仅从制度规定上看,二者职能多有重合的部分,前文曾引程大昌在《考古编》“子司”条中所列内容,说明在宋人眼中太常寺属礼部的“子司”,但宋代官方文献中,并未明确记载二者的隶属关系。龚延明先生在《宋代官制辞典》附表2《北宋元丰新制中央机构及其长贰表》中[14],将九寺五监置于尚书省之下,与六部在职级上属平级。《朱子语类》中有这样一段话:
今朝廷举事,三省下之六部,六部下之监寺,监寺却申上六部,六部又备申三省,三省又依所申行下。只祠祭差官,其人不过在朝职事官,其姓名亦岂难记!然省中必下之礼部,礼部行下太常,太常方拟定申部,部申省,省方从其所申差官,不知何用如此迂曲?[15]
材料中提出:朝廷行事,一般是让三省下到六部,六部再将其下到各监寺,监寺需要再将其向上报给六部,六部上报给三省,三省再根据所陈述的内容,向下下发给相关部门使其执行。具体到礼部与太常寺,则省有礼事必下到礼部,礼部再下派给太常寺,太常寺将方案拟定好后,上报给礼部,礼部再上报给尚书省,这时尚书省才会根据所拟定的方案选派官员。
元丰改制后,礼部、太常寺旧有职能恢复,在涉及制定国家礼仪的内容时,史料中经常出现“下礼部与太常寺看详”等类似文字,两者共掌国家礼事,但两者在礼乐事务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庚辰,诏州县社坛用石为主。先是,河东路转运司申明社用石为主,植木以表之。礼部言:“祭社不屋而坛,当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则用石为主,取其坚久。今太社已用石主,长五尺,方二尺,剡其上,方其下,埋其半。又案礼制,天子社稷方五丈,诸侯半之,州县社坛石主,尺寸广长,谓宜半太社之制。”于是下太常寺修入祀仪,而有是诏。[1]8407
礼部言:每遇临幸耤田,合差官祭告先农坛。诏太常寺详定仪注。[1]11545
第一则材料是:神宗元丰八年(1085),诏令各州县社坛建造都以石头为主,河东路转运司申明社坛建造以石头为主,外表可用植木。针对此,礼部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于是下太常寺修入祀仪,而有是诏。”[1]8407此处是让太常寺将礼部所言修入祀仪中,可见礼部并不负责修祀仪,但却有权规定州县社坛可用的具体尺寸。第二则材料是:哲宗绍圣四年(1097),礼部上书希望每到耤田时,都能差官祭告先农坛,皇帝便下诏让太常寺制定具体的制度、仪节。改制后,礼部事务多于太常寺事务,尤其是礼部掌天下贡举大任,宋代科举所取人数数倍于唐代,且从制度规定上看也更为严密,贡举事务会分去礼部大部分精力,礼部很难真正参与进具体的礼仪活动中,再结合以上两则材料,可以看出:礼部在礼乐活动中,更多的是承担决策、指导、建议之责,具体到礼仪的执行与礼条的拟定,则多由太常寺承担。
此外,《宋史》中有这样的记载:“(太常寺)若礼乐有所损益,及祀典、神祇、爵号与封袭、继嗣之事当考定者,拟上于礼部。”[12]3883明确说明太常寺部分事务需“上于礼部”。元丰六年(1083),御史中丞黃履言:“准诏具前任礼部尚书不当发头子追太常寺吏事,今内外官司亦通用此例,与刑部用帖子下所属不同。”诏履办事不直,罚铜二十斤[1]8198。这其中所提“不当”是指礼部尚书不应当使用“头子”这种文书,“头子”在宋代属下行文书,而太常寺与礼部并无明确的隶属关系,所以礼部对其使用下行文书确有不妥。但可从此条记载推断:在实际政务运行中,礼部常涉太常寺事务,两部门文书往来十分频繁,太常寺所做决定,需由礼部考核审定。
总体来看,元丰改制后,重回礼部与太常寺共掌国家礼乐事务的格局,两机构在职能分配上存在重合部分,从制度上看极易造成职事混淆,但两者在礼仪活动中所承担的角色还是略有差别:太常寺主掌具体礼仪条法的执行,而礼部则掌握礼仪制度的审定,对具体的施行细节并不会过多干预。
由唐至宋,国家礼乐机构经历了由礼部、太常寺共掌礼事格局的形成,到新机构太常礼院独掌国家礼乐事务局面的确立,最后又回归到礼部、太常寺共同负责礼事的模式。礼部、太常寺不常参涉国家重大决策,所以两机构的职能和地位都较为稳定。按此理解,唐宋国家礼乐机构职能关系的变迁并不是围绕“事权”展开的,而是由国家中枢权力结构调整造成的。20世纪,对于唐初三省体制,日本学者内藤乾吉曾提出:“唐代的政治并非是君主独裁政治,而是综合天子和贵族意志实行的贵族政治。门下省则堪称代表贵族意志的机关”,而中书省却具有天子秘书官的性质。尚书省统辖吏、户、礼、兵、刑、工六个行政机构,是实施已为天子与门下省许可的诏敕奏章的实体[16]。内藤从解读贵族政治的视角对唐初三省体制建立的合理性及其运行方式作了剖析,笔者并不完全认同“门下省是代表贵族意志的机关”,此观点多少有些夸大贵族政治在唐初中枢决策中的重要性,回避唐初三省制在政务运行中的合理性,但这一观点却为思考唐宋中央中枢权力的流变原因提供思路,那就是:三省制向中书门下体制转变的原因之一,有可能是皇权与贵族争权的结果,中书门下体制的确立与皇帝想要加强皇权的要求是一致的。加强皇权的前提是削弱相权(或是高门大族之权)(12)依照旧有研究成果来看,学界普遍认为:唐朝建立后,并没有完全摆脱贵族政治的阴影,以山东贵族为代表旧贵族势力依然强大,在本文中称其为“高门大族之权”,他们也是皇权的挑战者,所以理应算入分割皇权的一部分。,中书门下体制取代旧的三省六部制,便是皇权加强的重要表现。对于唐代中书门下长官,宋代陈植称“所谓中书门下出纳王命之司也”[17],中书门下体制是在皇权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产生的,其成长更是依托于皇权,其权力是由皇权所赋予的,故从某种程度上讲其确是“出纳王命之司”。此种情况下,皇帝必然想将更多的权力笼络进中书门下,侵夺尚书省的执行之权也成为必然,使用的手段则是设置使职、派遣使职官,后期使职固定化,便会诞生新的官司机构。
当新的国家中枢权力机构出现时,为使自己的决策能够被有效的执行,创立新的机构便成为必然选择,为使新创设执行机构的职权能够顺利发挥,控制旧机构的事权便成为必由之路。自唐太宗时,尚书省地位开始不断下降,中书门下成立后,尚书省被彻底排除出国家权力中心,从有权参涉大政,到成为只能听令执行的官员。这样的情形下,夺六部与九寺职权予新机构便成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安史之乱后,国家礼事机构职权转移的原因,既有战后重建礼仪制度的需要,又是自唐中期以来中枢权力调整的结果。突如其来的政治变动加速了使职固定化这一趋势,安史乱前已形成的中书门下体制更是依托于使职固定化后所形成的的新的政务运行体制(13)虽然在安史之乱前,尚书省地位就已下降,沦为中书门下决策的执行机关,但其仍不能算是中书门下的下属机构,为保证政令执行的效率,有时中书门下所下政令会直接绕开尚书省;
在此情况下,使职固定化后所形成的新机构便成为维持中书门下决策地位的重要因素,这样的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稍有变化,但在唐代中后期,最起码是安史乱后的一段时间内,中书门下体制是依赖于新的政务运行系统存在的。。此种情况下,属于旧尚书六部、九寺五监体制下的礼部、太常寺已不再适应该模式,国家礼仪机构的调整成为必然。
新的官司机构固定化后,完全替代了旧有机构,依此看唐中后期围绕中书门下所诞生的新机构,其实已与中书门下组成一套完整的政务运行体系,这套政务运行体系又完全能够支撑国家的政务运行,那承唐、五代之制的宋代在元丰时期为何要重新复归尚书六部体制?(14)刘后滨在《“正名”与“正实”——从元丰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一文中对该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解答,他认为:“由于使职行政系统还没有形成完全脱离于台省寺监的、可以独立运行的体制,台省寺监也并非全然没有职掌;或者说,也是由于使职行政体制还没有法典化或律令化,其所遵循的律令还是唐代的律令,所以还要以唐律、令为蓝本修撰《刑统》和新令,同时又以附令敕等来规范实际运行的制度。由于使职行政系统还没有形成完全独立运作的体系,北宋前期三省的沿置,在实际政务运行中还有一定的意义。”同时他从文书流转的角度论述了三省在宋初政务运行中的作用。
首先,虽从唐中后期以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的官称已基本阶官化,但在事务繁多时,仍会临时择某人出任这些机构的长官(15)《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883页)载:“宋初,旧置判寺无常员,以两制以上充”,如这里所示,判太常寺一职是“无常员”,通常是有事则置,无事则罢。,代理具体事务,事毕则罢。只是古时信息传递速度受限,故在大多数时候会发生因信息传递不当,致使下属官司不能及时了解中央机构官员的废置情况,造成在实际行政过程中,上下级事务与文书对接成问题,因而神宗进行元丰改制是基于现实情况的需要(16)研究“元丰改制”的论文主要有秦邕江:《试论北宋元丰年间的官制改革》(《学术论坛》1983年第4期)、龚延明:《北宋元丰官制改革论》(《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葛桂莲:《论元丰改制在中国古代官制发展变化中的作用》(《甘肃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谭凤娥:《论元丰改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罗祎楠:《论元丰三省政务运作分层机制的形成》(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台湾学者张复华《北宋中期以后之官制改革》(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版),刘后滨《“正名”与“正实”——从元丰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等。另外研究宋代三省的代表性论文有:熊本崇《宋元祐三省攷—(調停)と聚議をめぐって—》(《東北大学東洋史論集》9,2003年版,第323-423页)及《宋神宗官制改革試論—その職事官をめぐって—》(《東北大学東洋史論集》10,2005年版,第175-266页)、贾玉英《唐宋时期三省制度变迁论略》(《中州学刊》2008年第6期)、袁良勇《关于北宋前期的尚书省》(《河北学刊》,2003年第1期)等。,元丰改制是“正名与正实”,其初衷并不是要进行中枢权力的再次转移。
其次,“官制所虽仿旧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设官之意,乃厘中书门下为三,各得取旨出命”,[1]5230实际是将中书门下的事权一分为三,(17)具体见方诚峰《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8-44页),他在书中提到:“元丰改制的核心不在效率,而是神宗要借着一新官制的机会,分割宰相机构的事权”,所以元丰改制的目的并不是推翻中书门下体制,而是对中书门下的权力重新进行分割。可以说元丰改制并未真正改变以中书门下为核心的中枢决策架构,(18)依古丽巍所言:“元丰改制后,尚书省虽是负责国家行政主体,其基本架构与主要职能类于唐代三省制下的尚书省,其中尚书都省是总领省务的首脑部门,但因都省长官的身份及枢密院的存在,使新制下的尚书省与唐制存在重要的区别。”(出自《北宋元丰改制“重塑”尚书省的过程》,《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2期)。同时,改制后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分别由门下相和中书相兼领,从这里看也可证明改制后确实未挣脱中书门下体制。元丰改制只是利用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九寺五监的总体框架,这个框架是不断变化的,只是被《唐六典》固化了而已。改制后也未完全恢复唐前中期“中书省掌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尚书省掌执行”的行政架构,三省并行的政治模式没有建立,故元丰改制并没有发生决策权力的转移,却可以重新建立尚书六部行政模式。
再次,仅围绕国家礼乐机构变迁来说,则主要是宋初礼部、太常寺长官虽已阶官化,但其部未被全然裁撤,实际长官“使职化”,仍掌部分职事,从而造成行政机构“叠床架屋”,多个机构负责同一事务,使得上下级交接混乱,复归尚书六部体制,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元丰改制恢复礼部、太常寺共掌礼事的格局,但在不同时期又会有一些临时性的礼仪机构。元人曾说:“宋自神宗以降,锐意稽古,礼文之事,招延儒士,折衷同异。元丰有详定礼文所,徽宗大观间有议礼局,政和又有礼制局。”[12]3479这些礼仪机构一般都是为专事而立,通常是事罢则废,未过渡为专门的礼事机构。
只要尚书政务运行体制存在,那么礼部、太常寺共掌礼事的格局便不会被破坏,(19)后续王朝如明、清国家礼仪机构仍续用这一模式,明太祖朱元璋改制,彻底废除宰相制,但保留六部,礼部存则,仍使其与太常寺共掌礼事。即使在不同时段内又会有一些临时性的礼仪机构出现,如宋真宗时设立的礼仪院、神宗时设立的详定礼文所等,但这些机构存在时间并不长,无法对礼部、太常寺权力造成分割,这也是后世中央礼仪机构也基本承袭礼部、太常寺共掌礼事这一模式的原因。如此稳定的礼事安排格局,也从侧面说明了礼乐事务虽是中国古代王权国家中央权力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在实际中根本达不到与中枢权力一般的角色,它的重要性往往是口头给予的,这一特性决定其是稳定的。
20世纪初期,日本著名汉学家内藤湖南提出“宋代近世说”,后经其弟子及再传弟子宫崎市定、宫川尚志等人的发展,使这一学说发展为“唐宋社会变革论”。近一百年,围绕这一学说,海内外学者展开广泛的讨论,似乎“变”是唐宋之际的主流,本文也是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下产生的。唐宋国家礼权在不同机构间不断流转,从礼部、太常寺手中,流转到太常礼院手中,最后又回归到礼部与太常寺手中,似乎这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但结合唐宋间国家中央政治制度的流变过程分析,则可发现:国家礼乐机构职能及关系变迁的原因是复杂的,牵扯到国家最高决策权的转移等问题,礼部、太常寺职权之兴废与尚书六部体制的存废有很大关联,当尚书六部作为国家决策的执行机关存在时,礼部、太常寺共掌国家礼仪事务的局面就会存在,而尚书省地位下降、职权被夺时,则会有新生的机构代替礼部、太常寺行使礼乐职权。回顾唐宋礼乐机构变迁的整个过程,中央国家机构的调整主要围绕执行机构展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唐宋中枢决策机构名称几经变革,但权力始终稳定在几个机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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