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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补充式”到“嵌入式”:珠海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协同发展的现实审思与实践逻辑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1-17 12:19:02

陈 娟 王 娟 陈 辉

(1.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2.珠海科技学院体育科学学院,广东 珠海 519041;
3.肇庆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体育与健康管理学院,重庆 400065)

随着青少年足球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化,社会机构开展青少年足球训练(下文简称:社会青训)在校园足球发展与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普遍认同。2020年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社会体育组织进入学校,以丰富学校体育活动,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以及普及体育运动技能。体教融合政策为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协同发展供了顶层支持[1]。协同发展是协同学的基本思想,侧重于探究宏观空-时或功能结构的系统中,各单元间的合作关系,既研究确定性过程,也研究随机过程[2]。协同理论为推进校园足球引入社会力量提供了新的思路,为创新青少年足球发展体系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工具。本文基于协同学理论,通过对珠海校园足球和社会青训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实地调研与问卷访谈,对二者协同发展的现实问题进行理论审思和路径探讨,以期为珠海市落实体教融合政策以及青少年足球可持续发展提供提理论支撑与对策参考。

从珠海市校园足球发展过程来看,社会青训作为校园足球的“补充式”参与,二者协同在实践中呈现出多维性。

1.1 项目制协同:政府及学校购买社会青训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当前珠海市推进社会青训参与校园足球协同发展的主要推力,由政府或学校借鉴市场机制,通过提供资金或政策支持,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校园足球的相关服务。主要包括向社会青训机构购买学校足球教学、足球运动队训练、足球夏令营等内容的服务。例如,珠海市教育局针对珠海市青少年校园足球综合服务进行的公开招标项目,内容就包括开展广东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夏令营阵容选拔与组队参营、校园足球教学训练巡回指导工作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补贴的作用,辐射整个行政区域,惠及面较广,招标过程也是筛选过程,有利于优先专业性强、业务娴熟的高素质服务人员。而学校购买服务则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有针对性的引进青训机构参与校园足球。比如部分学校围绕参加珠海市全民健身运动会以及广东省青少年足球比赛等参赛目标,向青训机构购买校内足球训练相关项目。目的在于减轻学校内部资源购置压力的同时,均衡校园足球发展资源从而满足校园足球发展的内在需求。

1.2 交换型协同:学校与社会青训机构资源置换

资源置换意谓着学校采用具有相似或更高效用的社会足球资源置换或取代现有学校足球资源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与管理活动。目的在于降低对传统学校足球资源的依赖或对学校系统已有足球资源进行追加投入或功能拓展,从而在实现资源多元化引进的同时,缓解学校原有体育资源供给压力。社会青训机构由于具有较高的应变和执行能力,可以为学校体育政策落地执行提供更多的支撑。二者资源置换主要是在“存量-增量”资源交换利用,具体表现在软件和硬件的互补性。软件方面,学校通过与社会青训机构合作,有效借用社会力量的在师资、技术等方面的软件优势为学校足球教学训练提供专业的指导;
硬件方面,学校和青训机构在训练场地条件方面形成相互供给和需求的互补。如此,青训机构在为学校提供公益性足球训练服务的同时,也获得校内足球场地使用乃至青训队员招募的优先性。资源置换的优势在于,学校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为达成校队建设、参与足球联赛等目标,有针对性的引入社会青训,而社会青训可以借此补充场地、生源、知名度以及优质苗子选拔等的方面不足,从而实现盘活学校体育资源与青训机构改善业绩的“双赢”。

1.3 发包型协同:课后校内430 足球课程服务

课后校内430 足球课程服务是珠海市自从2021年开始推行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特色课程,旨在解决“双职工”和创业居家家庭儿童放学后无人看管、无人陪护等社会问题。足球课程作为众多430 项目之一,是政府或者教育管理部门,将校园足球相关事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如珠海市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赋予其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经营和管理校园足球事务的权力,并准许其在合法范围内通过收费手段获取一定回报。也可以称之为“特许经营”或“项目发包”。该模式主要涉及将校园足球课程、足球比赛及活动等事务完全交与第三方委托或服务外包进行落实。430 课后服务课程主要由第三方机构根据政府规划设计进一步进行整合统筹后再一次分包给社会青训机构进行承接,以确保行政区域内不同学校的足球课程。此课程模式费用低于校外青训并由家长承担,能够有效弥补学校足球师资力量不足,缓解政府和学校发展校园足球的财政压力。

Hermann Haken 认为:“各种事物都处于无序和有序之间的状态,两者相互转化,协同则偏向有序的状态。”[2]珠海市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协同发展虽然具备初步实践形式,但是在实际推进中二者并非可以顺畅地交互合作,原因在于,在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协同的过程中,主要有三方行动者:首先是政府及教育管理部门,作为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协同的引领者;
其次是学校,作为落实政府政策、引进社会青训的接纳者;
最后是青训机构,作为参与校园足球的执行者。在这一协同系统中,由于三方行动者的行动逻辑各有不同,也为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协同不畅埋下伏笔。

2.1 引领者

政府是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深度协同乃至融合的责任主体和推动主体,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依然是校园足球改革的绝对主导力量[3]。由于受经费资源以及政策注意力分配等影响,政府在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协同发展的政策制定中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其一是因循“竞技足球”的惯性思维,将校园足球视为足球训练、足球比赛以及足球训练营等,未充分考虑不同学校各自的校园文化特征,未将“足球育人”作为校园足球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致使校园足球政策制定出现线性思维和刻板思维,从而造成校园足球校内推广乏力。其二是将政策重点聚焦于足球赛事体系,而忽略社会青训在促进青少年足球发展的功能作用,致使青少年足球发展成果难以得到持续性巩固。二者协同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的政策设计的混淆,将会造成政策制定的偏向化,致使校园足球和社会青训难以发挥出各自的优势。其三是当前对政府购买校园足球服务项目可借鉴经验较少,加上对社会组织服务法治化约束、规范不足,致使政策执行过程呈现碎片化、表浅化和非连续性的运作态势,主要表现为缺乏长效协同机制,容易出现购买服务的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垄断”乃至“断层”等。

2.2 接纳者

学校作为社会青训参与校园足球的接纳者,其角色是承上启下,联结左右。相对于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而言,校园足球是青训的根基,学校既是青训的源头,也是现阶段青训机构参与校园足球的接纳者。因此,学校要承接上级政策,但也并非按部就班的执行,往往也需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实际变动。相对于青训机构而言,学校又是校园足球发展落实的需求方,要引入、配合、敦促青训机构的工作安排,保证可以完成校园足球的具体任务。从当前珠海校园足球发展现实情况来看,作为接纳者的学校,除了少数“足球特色学校”,其它大部分学校对校园足球运动的基础性普及与推广的关注度不足,而是更关注引入社会青训机构后,本校足球队精英球员的培养和球队竞技水平是否提升,核心任务主要还是围绕校园足球联赛展开,追求的是发现苗子,选拔足球精英,组建代表队,注重的是“少数人”训练与比赛的效率效果,以及引入社会青训是否符合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是否符合一定的学校行动逻辑。学校并不一定会探究青训机构完成任务的过程,甚至会为了完成行政任务,保证“少数人”的参与效率而忽视校园足球文化与育人效果。加上制度规定、利益保护等原因,学校体育对于社会力量的开放程度并不高,学校体育的权力结构导致社会力量难以参与学校体育,“门难进”“事难办”是常态,青训机构参与校园足球发展障碍重重。

2.3 执行者

青训机构是学校引入社会青训进入校园后的具体执行者,是“介入者”。青训机构本身属于社会组织,进入校园场域参与校园足球,对于教育系统以及学校的管理体制及改革路径等并不熟知。可以说,青训机构既不属于学校的教育共同体,也不属于政府以及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共同体。青训机构只是临时性或阶段性的任务承接,承担起本身社会青训本职任务以外的校内青少年足球工作。青训机构的压力源仍然是受社会约束,其社会资本、行业竞争等都是受到市场掌控和调节。因此,学校无法像对待本校体育或足球教研部门那样,直接对青训机构的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等进行评价考核或者过滤、筛除,而往往需要借助比赛成绩等绩效指标进行检查评价。然而,这种评价机制只能促进青训机构完成训练教学,却并不能保证青训机构会在“立德树人”“足球育人”以及“足球文化”建设方面的投入。毕竟校园足球的“生态建设”需要承担更多的时间、人力和精力成本。对于社会青训机构来说,这些边际成本并不能产生“额外红利”或者“边际收益”,因此,青训机构参与校园足球的行动逻辑就是“按部就班”的完成政府、教育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的协议与契约相关的直接任务,或者为了向第三方发包机构交差而完成任务。而从需求单位即学校的立场来看,只要青训机构能够完成直接任务即可,至于能否实现学生体质健康的提升、学生运动技能的提高以及教练人员资质与流动性等,学校则不会深究。

协同的本质就是打破诸如人、财、物、信息、流程等资源之间的各种壁垒和边界,统一目标,协调运作,表达出目标一致、责任共担和深度交互的核心特征,重点在于多元主体互动合作,发挥各方优势与潜能,可具体化为目标、主体和过程三方面。

3.1 目标共识:嵌入以青少年足球“教育-普及-提高”为“主线”全局协同

当前,珠海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协同过程,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需求大”与“供给缺”之间的矛盾:政府要推进校园足球,青少年对足球运动有需求,而学校和青训机构的合作以及对青少年足球的供给明显不足。协同发展如果仅由政府和学校买单,则很容易陷入需求超载而供给有限的瓶颈。这就促使相关利益主体需要达成一个目标共识:政府、学校、青训机构作为协同供给机制的主体来源,要共同承担青少年足球的“无限”需求。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的有效协同需要以行动主体的目标共识为前提,超越一致性目标共识的政策执行与实践探索无异于“纸上谈兵、隔山打牛”。

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还需“扶上马,再送一程”。要在现有政策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宏观统筹,破解壁垒,积极促进校园足球引入社会青训。即就是要加强扶持、管理、服务以及监督的协同体系构建,进一步疏通社会青训进校园的“最后一公里”,引导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健康规范运营、安全有序发展的一揽子方案。为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的有效协同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中小学校和青训机构要共铸“大青训”意识。要明确校园足球和社会青训在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以及培养足球后备人才中的基础作用。在校内足球课程设置、教学训练以及足球文化建设方面和社会青训的形成一致目标,遵循“以教为先,体教融合,全面发展”,形成教育-普及-提高的青少年足球发展理念,避免校园足球是教育和普及、社会青训是体育和提高的刻板印象。

青训机构应逐步形成“局内人”的担当。要发挥自身的技术和师资优势,实现校园足球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提升以及足球后背人才的可持续性培养。青训与教育不可脱节,脱离教育的青训是无源之水,不可持续。以此形成部分和整体维度的统一,提升校园足球和社会青训足球协同发展的互构性。

3.2 主体同律:实现政府-学校-青训多元参与的领域协同

政府、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格局需要通过行政手段他律、主体互律、行业自律等形式,进而形成多元主体的同律。

行政手段加持下,通过监管体制的创新实现对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协同的“他律”。校园足球和社会青训的协同需要政府层面的设计、选择和推进,借助政府力量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破除教育、体育部门的体制壁垒,横向联动,通过制定相关制度法规,为二者协同保驾护航,形成科学化精准化的协同治理机制。

学校与青训机构的“互律”。学校与青训机构既要合作,也要形成相互制约和管理的态势,不仅要实现建立在相互信任、信息共享基础上的学校与青训机构之间的互律,还要求政府发挥有效作用,引导、扶持、激励和推动社会青训行业建立有效的互律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问责制度,强化问责意识,发挥问责作用。

青训机构行业内部的“自律”。在政府主导下,应该充分鼓励青训行业的自律管理。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的协同机制的形成,需要学校和青训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作。从消极角度讲,社会青训参与校园足球的发展不能受到行业不良竞争和不良心态的侵蚀,否则将极大地破坏二者协同的环境和路径。青训机构是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协同发展的自治性力量。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体育组织文化中,市场化、商业化是重要的驱动力量。因此二者协同必须有效依赖于青训组织的行业自治和自律。

3.4 过程联动:形塑以“教育系统青训”为主场域的协同体系

为避免社会青训组织陷入参与无序以及协同低效的困境,珠海市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的协同需要创新协同过程,实现政府、学校、青训机构三大主体在协同过程中的合拍联动。

首先,明确政府及教育管理主体的主导责任,建立统筹机制。倡导政府主导,是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的协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校园足球发展的有效历史经验。我国现行校园足球政策只是宏观规定、允许、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校园足球,要求“探索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经费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校园足球领域”等,但是,社会青训毕竟具有市场主体的特质,对其“合理回报”还缺乏明确说明以及具体可操作性的细则。珠海市是较早实行体育事业发展社会化的城市,政府及管理部门在从封闭的管理模式向协同的发展模式转变过程中,可以通过法规政令等,在规划设计的本源上明晰不同主体的权力范围和责任边界,为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协同构建有效的合作秩序,引导、激励和约束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学校、青训机构等统筹推进二者协同发展。例如,可通过制定珠海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青训机构入库办法,以此起到对社会青训机构的甄别作用;
可通过对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社会青训机构的足球教练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统一规范等。

其次,强化学校的基础性责任,完善制度设置。学校是校园足球的主要场域,也是二者协同的主要场域。当前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有效协同的主要堵点就是如何形塑以“教育系统青训”为“协同体系”的环节覆盖与共赢。因此,校园是协同的关键。实际上,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协同章程与合理的退出机制,并对二者协同进行定期检查评估,从而起到激励、监督和鞭策的效果。也可发挥家委会以及家长的作用参与监督等工作。

再次,青训组织要有承担国家体育战略的时代责任意识。基于校园足球的引导机制、推动机制、扶持机制的帮助,充分挖掘政策红利,面对校园足球需求侧的优化升级,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为校园足球提供优质的助力和服务。同时,强化青训组织的协同责任,通过引导青训组织间的公平性竞争,优化社会青训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青训机构的服务供给效率。政府可以给予社会组织最基本的合法性授权,通过行政资源分配以及社会资源的联合能力,来弥补社会组织资源不足的劣势。此外,青训机构应提升自身作为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能力,创建面向政府和学校校园足球特定需求的“校园服务型”足球青训体系。

总之,由于相关利益主体各自的行动逻辑,校园足球与社会青训在协同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基于学校和青训机构合理的政策支持和方向引导以及“资金筹措”“合理回报”等可操作性细则;
学校要为政府和青训机构提供接纳合作平台与配套支持;
青训机构要为政府和学校缓解校园足球师资及经费不足等问题,还要提供高质量的足球服务以及足球人才培养。

体教融合政策赋予校园足球和社会青训以新的双重责任担当,即促进青少年健康促进和足球后备人才培养。因此,要发挥足球促进青少年健康的基本功能,实现足球项目的普及,并在此基础上,选拔优秀足球苗子作为足球后备人才储备。我国校园足球实际上生长于“行政化”的土壤之中,随着国家政策和社会现实发展,市场机制成为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新型土壤,并形成了网状式的链接形式和多元性的联结点。实践证明,政府及教育机构作为协同的引领者、学校作为接纳者,青训机构作为执行者,三大主体只有做到目标共识、主体同律、过程联动,校园足球和社会青训才能有效协同,进而推动珠海青少年足球高质量发展的连贯性与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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