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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权益性融资认定问题研究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1-15 09:00:04

章亮

摘 要:资金作为约束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正处于新冠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市场快速恢复增长的重要时期,资金来源问题成为关乎企业能否快速复兴的关键。权益性融资作为企业筹措资金的手段之一,与债务性融资存在很多相近之处,二者很容易被大家混淆。本文将深入剖析企业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的区别与联系,进而分析企业权益性融资的相关认定问题。

关键词: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企业资金;市场经济

从2008年4万亿开始,国家为刺激经济发展,拉动GDP,不断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全国各地方政府平台债务屡创新高,同时,为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被严格控制并限期压降(三去一降一补)。在此背景下,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广泛采用了权益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权益性融资是企业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永续债、可续期公司债等产品,但由于需求旺盛,仍然有大量的非主流权益融资工具,主要是以银行为主的各金融机构采用各自的风控标准对企业投放的“类永续”融资。对于上述权益性融资到底是认定为权益还是债务,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采用的标准各不相同,导致企业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出现困扰。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进而有效区分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1 权益性融资的概述

1.1 权益性融资的特点

权益性融资作为公司向股东筹措资金的融资方式之一,本质上是一种将公司股本作为资金获取筹码的融资方式,是公司权益资金或权益资本的主要构成部分。权益性融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无期限,不归还,长期持有等特点,对于公司中长期发展而言更为稳定可靠。(2)利率不固定,权益性融资所产生的的股利的支付金额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虽然造成其波动性的大幅增加,但是也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经营负担。(3)分散资金盘,权益性融资将公司权益分散化,可以规避权益集中导致的公司风险集中化的问题,分散了经营风险。(4)对于公司权益拥有者,通过股本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会削弱既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1.2 债务性融资的特点

债务性融资是企业通过举债进行的融资方式,在我国,企业债务性融资的最主要标的依旧为各大银行,可以在短时间之内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债务性融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债务性融资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借贷行为,举债企业拥有对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企业需要支付使用资金所需的本金及利息。(2)利率相对稳定,债务性融资在发生之时大多已经约定好对应的偿还模式和应当缴纳的对应利息,因此整个融资过程利率大多保持不變。(3)资金支配相对自由,债务性融资的资金支付方一般情况下不会干预和控制企业的运营,因此企业可以在约定范围内更加灵活使用资金进行合理经营。(4)债务性融资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债务性融资多存在固定的偿还期限以及利息,因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无论经营情况的优劣都会增加固定的经营

成本。

1.3 我国权益性融资状况分析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起步较晚,如果从1990年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开业开始算起,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共计经历了30个年头。通过国家政策的不断改革,我国已经从高度集中的国有制经济逐渐发展成为目前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良好态势。在这期间我国证券市场也随之不断成长,目前已初具规模,为我国经济不断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股票市场作为我国企业权益性融资的重要途径,不仅为企业、同时也为公众的资金流动打开了一个突破口。但是我国的股票市场毕竟处于初级阶段,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问题,在权益性融资的可操作性上增加了一些风险。相对而言,我国股权私募形式风险较低,尤其是近年国家在推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各大企业大多采用有的放矢的私募形式,这不仅能够有效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还能够打破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个体资产之间的资金壁垒,更加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2 权益性融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2.1 国有企业权益性融资认定的法律缺陷

“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体现在相关法律中不仅涉及到概念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三方权益问题。因此虽然在相关的经济法律中对于企业的权益性融资问题是持支持态度的,但是在涉及国有资产权益分配的问题上,权益性融资的合法性又经常难以得到支撑。不仅如此,目前我国融资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为国务院各个部位在《立法法》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各自管辖需求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这些行政规章相对于全国人大所立法律而言并不具备很高的法律效力,在执行上力度不高,缺乏稳定性,因此对于存在争议的企业权益性融资的认定帮助并不显著。

2.2 国有企业债务性融资对权益性融资认定产生的干扰性因素

一些私营企业的经营者由于对自身资金具有很强的支配权力,因此在进行债务性融资的过程中,为了给予投资方最为吸睛的亮点,经常会在公司效益稳定且正处于迅速扩大经营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利率以外的“红利”。这部分红利独立于利率存在,并与企业经营情况密切相关,因此具备某些权益性融资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共同点,很容易与权益性融资的“股息”混淆。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三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债务性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其优先级依旧处于后位,但目前我国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大多已经很难清算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相关费用,所以实际能够清算的债权十分有限,因此在实际清算中往往债权人和权益性投资人都很难获得赔偿。

2.3 《企业会计准则》对权益融资认定的影响

自2013年11月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支可续期企业债、2013年12月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支永续中票以来,永续债和“类永续债”融資发展迅猛,相应的准则要求也不断趋于严格。2014年3月财政部出台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可续期债券会计处理,若发行人对于金融工具不存在支付本息的义务,那么金融工具可计入权益,否则计入负债。2017年5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的条件,即: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或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推延付息、没有债权人回售条款、无或有结算条款等。2019年1月财政部下发的(财会〔2019〕2号)《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对永续债合同条款中的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规定进行细化,“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是判断永续债分类的关键,债权发行方在有适当合理方式进行无条件避免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交付时,产生的永续债可以被归为权益性工具,但若无法满足该要求,其将被归为金融负债。因此,在确定永续债性质时,需要广泛研究该债权的募集书、合同条款以及其他协议文件,主要参照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从而确定永续债以及其他权益性融资的会计分类。

3 企业权益性融资认定过程中应当关注的关键点

企业权益性融资认定过程中关键体现就是募集说明书(永续债)或融资合同(类“永续债”融资)中的相关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3.1 到期日(永续债)或融资期限(类“永续债”融资)

目前我国常见的永续债大多分为两种,一种是所谓“非固定偿还日期”型永续债,该永续债未约定固定偿还日期且发行人可以在赎回期内享有债务的赎回权;另一种是“固定偿还日期”型永续债,约定明确的到期日,但是发行人可享有延期选择权。上述两种永续债的核心问题是持有方是否在任何情况下有权要求发行方强制赎回永续债。

3.2 利息支付方式

根据22号准则和37号准则,权益性融资的确认条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无条件递延付息。如果借款人有定期付息的动作,则对应的融资很有可能不能被认定为权益性融资。但资金出借方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会在合同里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此时需要借款人和资金出借方对该事项达成一致。

3.3 结算与计息顺序

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永续债作为公司投资的一种方式往往要劣后于普通债权和其他债务。因此对于永续债自身而言,它的清偿顺序是其较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同时在进行利息支付时,永续债依旧劣后于普通债权和其他债务。但是,若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的清偿顺序,则应审慎考虑这种附加条款对于公司对此种资产权限的划定。因此在日常公司财务操作时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公司在对永续债合同的拟定时将其本息的清偿顺序与发行人所有其他待偿债务划等号。因此,虽然并没有完全不允许将普通永续债计入权益工具,但也提出了将永续债计入金融负债的可能。

3.4 利率跳升机制

根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内容所述,永续债若计入权益性投资,则需要对跳升利率具有一定的限制,包括对跳升次数的限制,对最高票息的封顶以及封顶利率数额相关限制,或者跳升幅度小于同行业同期其他权益性投资的利率水平。满足上述条件可不构成债权发行人的间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永续性债权才可计为权益性投资。但是若票息封顶利率高于同行业同期其他权益性投资的利率水平,则不可将其计为权益性投资,而应归为金融负债。

参考文献:

[1]孙舒桐,董杰.浅析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J].当代会计,2019(02)

[2]李见林.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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