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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粮食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启示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1-13 09:19:01

文/单奕铭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

我国古代社会以农耕经济为主,粮食生产是国泰民安的根本保证。虽然我国古代法制思想与天道、神道密不可分,但就法律制度层面,却呈现出较为彻底的现实主义特征。由于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古代盛世时期的统治者采取以严禁侵占耕地和保护生产力为核心的刑法措施保障粮食安全。挖掘古代维护粮食安全刑法措施中的合理因素,可以给我们当今的粮食安全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土地是中国古代封建时期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人口才会增长,经济才会繁荣,才可能出现盛世。

在唐律中,规定“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於宽闲之处者,不坐。”“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这一时期,将占田过限、盗耕种公私田、妄认公私田盗贸卖、在官侵夺私田规定为犯罪。在处罚上,根据侵吞田地的数量,从轻到重处以笞刑、杖刑、徒刑。唐代的徒刑,从轻到重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在官侵夺私田的最高法定刑为“徒二年”,是非常重的。为了鼓励开垦荒地,侵占、盗耕宽闲之处的田地、荒地,可以不以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

宋朝与唐朝之间,经历了五代十国的乱世间隔,但土地制度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规定,在律令中针对占田过限、盗耕田地、侵夺公私田、盗贸卖公私田以及在官侵夺私田等行为规定了刑罚处罚。与唐律中的入罪规定和处罚标准基本一致。

明朝时期,对土地有关的律令有所改变,《大明律》规定“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各又加二等”“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役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与唐、宋时期相比,在入罪方面,删除了占田过限的犯罪,增加了无故荒芜田地的犯罪类型,在处罚方面更为严厉。

古代统治者意识到了耕地对维护统治的重要性,因而颁布相关律令对耕地予以严格保护。但即使是这样,侵占耕地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史卷中不乏因侵占良田而获刑的王公贵戚和朝廷大臣的记载。在一些时期,如果因大量耕地被侵占而导致“流民四起”,就会给国家安全和统治稳定带来灭顶之灾。

此外,古代还禁止杀害耕畜,重视生产力保护。唐朝时对马、牛的刑法保护规范已然较为系统,私自宰杀牛、马是被明确禁止的行为。明律规定,宰杀耕牛,或者把耕牛卖给他人宰杀的,要施以类似现在拘留、拘役的轻刑罚;
对于再犯、累犯,要发配充军;
对于盗杀耕牛者,则不分初犯、再犯,一律充军处罚。总体而言,古代对于作为重要生产力的牛、马的刑法保护一直存在,而且这种做法被历朝历代所坚持。古代的制定法得到严格的形式性恪守,只要不具备律文载明的免责条件,一般情况下不予宽待。这意味着,古代关于保护生产力的刑律,在当时是得到了严格遵守的。这种严格的规范对当时官员、民众的行为能够产生很强的指引作用。

古代保护粮食安全的刑法措施对于当代中国维护粮食安全的刑事法治建设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其一,粮食安全的基础在于耕地安全,要进一步严密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法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耕地安全,离不开生态环境安全这个前提,与古代相比较,新时期对生产力的保护体现的不仅仅是对某一种、某一类生产工具的保护,而是在于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粮食安全的基础在于保障耕地,耕地安全离不开整体生态环境的安全。对此,必须发挥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保障法”的作用,为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提供支持。

其二,要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合理设置入罪标准,提高耕地保护力度。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传统的田地观念、人地依存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也导致耕地保护的形势更为紧迫。当前,我国关于农地、耕地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不十分完善,现行刑法对侵占土地尤其是耕地行为的规制仅依赖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规定,罪状简单,保护力度不够。在刑法立法最新修订过程中,增设了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犯罪,并细化了污染水源犯罪的具体条款,为惩治破坏农田、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持。在下一步立法中,要细化刑法相关条文规定,把违规改变农耕地用途、搞非农建设、流转耕地后搞非农建设、改种非粮作物等“非农化”“非耕化”的具体问题转化为切实的刑法规定,将严重危及耕地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治理范围,进一步提高耕地保护力度。

其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使法治与德治在节约粮食方面相得益彰。诚然,我们可以用刑法手段打击破坏环境、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对于广大民众因物质生活丰富而产生的日常生活中的粮食浪费,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无能贸然简单入罪处理。对此,应适当发挥道德这一柔性治理手段的作用。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我国粮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大力弘扬的重要民族文化。新时期,在大力加强家庭文明建设过程中,要从勤俭节约的历史文化中汲取精神养分,广泛弘扬崇德治家、勤俭持家的家庭文明新风尚。在具体做法上,要强化示范效应,对积极的粮食伦理行为进行褒扬,树立尊重粮食、尊重劳动的基本价值观;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拒绝粮食浪费活动,依托新型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动粮食安全主题活动日常化,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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