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0.15?
【文
号】国人部发[2003]33号
【施行日期】2003.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3]33号
2003年10月15日)
为增强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切实加强我部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谈话对象
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新任职的正、副司级党员领导干部(含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条
谈话内容
(一)负责谈话的同志向新任职司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党风廉政的要求。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组织纪律,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接受组织、同志和群众的监督。
3、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4、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
律。
5、需要谈话的其他内容。
(二)谈话对象作出党风廉政承诺。包括对个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等。
(三)谈话对象对我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工作在驻部纪检组组长领导下进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织安排。
(一)党风廉政谈话由驻部纪检组组长担任主谈话人,驻部监察局局长、直属机关纪委书记参加,设专人做谈话记录。
(二)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一周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第四条
谈话前谈话对象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联系实际,作出本人书面的党风廉政承诺,谈话时交主谈话人,并于谈话后在本单位公示。
第五条
谈话记录和谈话对象的党风廉政承诺,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保存。
第六条
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对新任处级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开展党风廉政谈话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依据及原则
任前廉政谈话,依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的暂行规定》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谈话对象
场属各单位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
三、谈话方式
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谈话内容
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学习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及要求。
3.听取谈话对象个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和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
4.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严格按照干部调动中的有关规定清交公文、公物、公款。凡单位发放及个人借用、保管使用的各类文件、材料、资料和办公用具、生活用具等公文、公物及时交还原单位;凡欠单位的公款,调离时一次性清欠。
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规范干部调动送迎活动。
谈话对象的行政、党员组织、工资关系在三个月内转办到新单位。
上述三项具体要求的落实情况由原单位在谈话对象调离后三个月内如实填报《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场纪委、场党委工作部。
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本人执行党的纪律以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意见和建议。
5.对任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五、谈话程序
谈话分工
任前廉政谈话,由场纪委组织实施。对中层正职干部的谈话由场分管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场长进行,对中层副职干部的谈话由场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部长进行。
谈话准备
1.确定对象:在场党委决定干部任免之后,场党委工作
部及时向场纪委提供谈话对象名单及有关情况,除尘
协商谈话有关事项。
2.拟定提纲:谈话前,场纪委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掌握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3.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谈话要求
1.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结合党委工作部的干部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安排在任职文件下发之后十五日内进行。
3.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履诺情况及《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新提拔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
新提拔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
1.背景介绍
在我国,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工作,始终处于高度重视的位置。廉洁自律是每名党员干部的基本功,而新提拔的干部更是廉政建设的重点对象。为了确保新提拔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廉政提醒谈话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而谈话的时间安排也显得尤为重要。
2.时间安排的深度探讨
事实上,新提拔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安排。可以考虑在干部刚刚提拔之后的短时间内进行廉政提醒谈话。此时,对新提拔干部进行廉政提醒谈话,有助于让其在新的岗位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及时提醒其避免各种风险和陷阱。
还应该考虑到廉政提醒谈话的持续性安排。在干部任职期间,可以定期进行廉政提醒谈话,通过谈话内容的不断深入,加强对新提拔干部的廉政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坚定不移地抵制各种形式的。
3.时间安排的广度探讨
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还需要考虑到广度。新提拔干部的廉政提醒谈话不应该仅限于纸面上的时间安排,更需要深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可以通过组织开展廉政故事共享会、廉政演讲比赛等形式,加强对新提拔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使廉政提醒谈话渗透到干部的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4.个人观点和理解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新提拔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要因人而异,尊重干部的工作实际和个人特点。在安排时间时,要考虑到工作的繁忙程度、个人情况的复杂性等因素,灵活确定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以确保其最大程度的效果。
5.总结回顾
在本文中,通过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进行了对新提拔廉政提醒谈话时间安排的探讨。指出了时间安排需要灵活,可以及时提醒廉政风险。提出了时间安排不宜局限于纸面,应该深入到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共享了个人观点,呼吁尊重干部个人情况,合理安排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加深对新提拔廉政提醒谈话时间安排的理解和认识,为廉政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6.时间安排的策略性思考
除了灵活性和广度之外,还需要对时间安排进行策略性思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可以根据新提拔干部所在单位的重要性和敏感
性来确定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对于一些关键岗位和敏感部门的领导干部,可以优先安排廉政提醒谈话,以确保风险防控的及时性。
可以根据新提拔干部的个人特点和行为表现来确定时间安排。对于一些涉嫌违纪违法或者廉政风险较大的干部,可以及时安排廉政提醒谈话,重点关注其廉政教育和监督。
可以通过制定年度、季度甚至月度的廉政提醒谈话计划,将时间安排纳入到整体的廉政建设工作中,确保廉政提醒谈话工作的有序进行。
7.时间安排的随机性思考
除了策略性思考之外,还需要考虑到时间安排的随机性。在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上,可以适当引入一些随机性因素,以增强其震慑力和惩戒性。可以在一定的规定时间内不定期组织廉政检查和提醒谈话,对涉嫌廉政问题的干部进行突击提醒,以此达到预防和惩戒的双重效果。
8.时间安排的环境因素
在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上,还需要考虑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可以选择在清晨或者下班后的时间安排廉政提醒谈话,避免干扰和影响事务正常开展。可以选择在安静、私密的环境中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以便更好地引导干部思考和接受教育。
9.时间安排的有效性评估
还需要对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进行有效性评估。可以通过收集干部的反馈意见,观察其廉政意识和行为的改变,以及通过考核廉政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来评估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有效。
10.结语
在时间安排方面,廉政提醒谈话需要综合考虑灵活性、广度性、策略性、随机性和环境因素,以及有效性评估的要求。只有在这些方面全面考虑的情况下,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才能更加科学合理,发挥出最大的效果,确保新提拔干部的廉政风险控制和廉政教育的深入实施。希望通过本文的共享,能够为廉政提醒谈话的时间安排提供一些实质性的参考和借鉴。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2012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廉政准则》和“两个条例”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
二、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警示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三)诫勉谈话
1、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谈话方式
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教育。
四、谈话分工
1、处级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
2、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支部或部、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表:
廉
政
谈
话
登
记
表
部门
姓
名
性
别
现在职务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何时参加工作
原职务任职年月
家庭地址:
谈话主要内容:
何时任现职
入党年月
谈话地点:
谈话对象签名:
时间:
谈话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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