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楠
謚號是對死者生前品德功行的總結,依據是否經朝廷認定分爲私謚與公謚(公謚又稱“官謚”)。《儀禮·士冠禮》稱:“古者生無爵,死無謚。”(1)《儀禮》卷一《士冠禮》,嘉慶本《十三經注疏》,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第2069頁下。東漢初編訂的《白虎通》對這句話進行了確定性解釋,提出:“此言生有爵,死當有謚也。”(2)班固撰集,陳立疏證,吴則虞點校:
《白虎通疏證》卷二《謚》,北京:
中華書局,1994年,第68頁。《儀禮·士冠禮》中此句亦可解釋爲:
古人活着的時候没有爵位,死後也没有謚號,强調古人尚儉崇質。《莊子·徐無鬼》篇即有類似表述:“是故生無爵,死無謚,實不聚,名不立,此之謂大人。”(郭象注,成玄英疏,曹礎基、黄蘭發點校:
《南華真經注疏》卷八《徐無鬼》,北京:
中華書局,1998年,第483頁。)强調謚號與爵位一體。兩漢時期擁有列侯以上爵位者即可得謚。(3)通觀兩漢時期,爵非列侯而有謚者僅孔霸一人。孔霸生前以漢元帝師的身份獲關内侯爵位,有食邑八百户,號褒成君,死後得謚烈君(事見《漢書》卷八一《孔霸傳》,北京:
中華書局,1962年)。這條材料並不能説明關内侯可依制得謚。谷永即曾爲大儒鄭寛中請謚而不得(事見《漢書》卷八八《儒林傳》,第3605—3606頁)。事實上,孔霸生前深得漢元帝信任,死時葬以列侯禮,謚號實爲列侯禮的一部分。所以一般情形下,應只有列侯和諸侯王可以得謚。隨着九品官品制的建立與社會風尚的改變,魏晉南北朝時期公謚制度發生了改變,無爵者也獲得了受賜謚號的權利。
汪受寛、戴衛紅等學者已經注意到了這種變化,他們在《通典》、《五禮通考》等傳統史學著作的基礎上,進行更爲詳細的梳理,勾勒變化具體細節,給筆者很大啓發。(4)汪受寛:
《謚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戴衛紅:
《魏晉南北朝得謚官員身份的重大轉變——魏晉南北朝官員謚法、謚號研究(一)》(以下簡稱《魏晉南北朝得謚官員身份的重大轉變》),《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10年第6期,第37—40頁。但由於他們未注意到死後贈官對賜謚的影響,所以其對無爵公謚制度的嚴整性認識存在偏差。此外,前人研究也過於依賴《通典》對官品與官班的記載,導致他們對南齊與蕭梁賜謚情形的分析存在不足,進而影響了結論的準確性,所以筆者擬對該問題重新進行考察。限於篇幅,小文僅先探討東晉南朝時的無爵公謚制度。(5)東晉南朝時獲得公謚的群體中存在無官無爵的隱逸者,例如陸修静、陶弘景、劉瓛、庾詵等人。但隱逸者在晉元帝取消爵位限制之前已可得官謚,如西晉錢塘范平得謚文貞先生(事見《晉書》卷九一《儒林傳》)。他們不受“生有爵,死有謚”之規限制,因而相關問題不在本文討論之内。
如前引《白虎通》所示,以爵位限定謚號的本意是保證個體生前地位和死後地位相一致。所以,當死者生前地位無需用爵位表示時,爵位與謚號的關係也會隨之鬆動。官品制自曹魏後期出現以來不斷地衝擊爵位作爲身份等級的意義,爵制也逐漸被納入官品系統中,個體生前身份高低完全可以由官品顯示。
而且,自漢以來,隨着尚文風尚的興盛,武人的社會地位不斷下降,晉時葛洪稱武事“是不急之末學,知之譬如麟角鳳距,何必用之?”(6)葛洪著,楊明照校箋:
《抱朴子外篇校箋》卷五〇《自敍》,北京:
中華書局,1991年,第709頁。將武事視爲裝飾物,晉室南渡後領兵者也多爲寒庶出身。(7)見趙翼著,王樹民校證:
《廿二史札記》卷一二“江左世族無功臣”條,北京:
中華書局,1984年,第253—254頁;
萬繩楠:
《陳寅恪魏晉南北朝史講演録》,貴陽:
貴州人民出版社,2007年。此時因軍功得爵獲謚,享有較高死後地位的制度便不合時宜,會導致死者生前地位與死後地位乖離。(8)雖然名義上授謚須考德行,如果官員獲得惡謚則無所謂享有較高的死後地位。但是自兩漢以來,人臣極少被授予惡謚,魏晉時人常以獲謚爲榮。如晉武帝太康六年王宫爲劉毅請謚事中,王宫稱:“中詔以毅忠允匪躬,贈班臺司,斯誠聖朝考績以毅著勛之美事也。臣謹按,謚者行之迹,而號者功之表。今毅功德並立,而有號無謚,於義不體。”(《晉書》卷四五《劉毅傳》,北京:
中華書局,1974年,第1279頁。)他强調劉毅無謚“於義不體”,無法彰顯劉毅的功德。所以獲謚大體可以被視爲享有較高死後地位的表現。
因此,晉元帝大興三年(320)下詔:“古者皆謚,名實相稱。頃來有爵乃謚,非聖賢本意。通議之。”(9)《通典》卷一〇四《禮》,北京:
中華書局,1988年,第2717頁。認爲以爵位作爲官謚的資格限制不符合聖賢本意。王導趁機建議取消爵位限制:
中宗即尊號也。時賜謚多由封爵,不考德行。王導上疏曰:“臣聞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名則實稱,不誣而已。近代以來,惟爵得謚。武官牙門有爵必謚,卿校常伯無爵悉不賜謚,甚失制謚之本。今中興肇建,勛德兼備,宜深體前訓,使行以謚彰,豈可限以有爵。”中宗納焉。自後公卿無爵而謚,自導始也。(10)《太平御覽》卷五六二《禮部》引何法盛《晉中興書》,北京:
中華書局,1960年,第2539頁上。《晉書》卷六五《王導傳》略同。
王導提出,由於賜謚規定中的爵位限制,即使是低微的武官也可能獲得謚號,高位的文臣却無法獲得,這樣的賜謚制度並不合理。他强調應取消爵位之限以恢復官謚對於保證死者生前死後地位的作用,進而達到“行以謚彰”目的。晉元帝表示同意。所以此後公謚制度中的爵位限定被取消了,“晉大興三年,始詔無爵者謚皆稱子”。(11)《通典》卷一〇四《禮》,“無爵稱子”句下自注引沈約《謚法》,第2719頁。
賜謚規定中的爵位限制被取消並不意味着賜謚不再有其他條件要求,否則,作爲一種王朝褒獎手段的謚號將全無意義。《南史·裴子野傳》記裴子野死後事時稱:“先是,五等君及侍中以上乃有謚。”(12)《南史》卷一〇四《裴子野傳》,北京:
中華書局,1975年,第867頁。梁初光禄大夫孫謙在臨終前遺命諸子稱:“吾少無人間意,故自不求聞達,而仕歷三代,官成兩朝,如我資名,或蒙贈謚,自公體耳。”(13)《南史》卷一〇四《孫謙傳》,第1717頁。所謂“公體”,《魏書·刑罰志》載兼廷尉卿元志等人上書稱:“其家人陳訴,信其專辭,而阻成斷,曲遂於私,有乖公體。”(14)《魏書》卷一一一《刑罰志》,北京:
中華書局,1974年,第2884頁。“公體”與“私”相对立,意指官府定制。孫謙依據“公體”預測自己將會因“資名”獲贈謚號。由上述二記載可見至少梁初以前賜謚有一定之規。
戴衛紅曾據裴子野事及自身對東晉南朝得賜公謚官員官品所作統計情况提出:“東晉南朝時,官員得謚者的官品要求從五品上調到三品,上調的時間最遲在梁武帝時期。”(15)戴衛紅:
《魏晉南北朝得謚官員身份的重大轉變》,《南都學壇》2010年第6期,第40頁。此外,據戴文統計,劉宋王絢官六品得謚恭世子,其餘官員多在五品以上;
蕭梁時期三人官班較低,其餘官員官班多在十班以上;
陳朝三人官品四品,其餘官員多爲三品及以上。如此則例外甚多,南朝規定似較爲鬆散,難以落實界限。
但是,首先,死者的地位由最終所贈之官爵決定,而非生前最後所任官爵決定。宋孝武帝孝建元年(454)陸澄爲東平沖王劉休倩争葬儀時提出:“贈之爲義,所以追加名器。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贈之以王,得不爲王乎?然則有在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爲吉凶殊典;
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數。”(16)《宋書》卷一五《禮二》,北京:
中華書局,1974年,第401頁。死後所得官爵與生前所得官爵具有同等效力。
《梁書·周捨傳》載梁武帝追贈周捨詔:“太子詹事、豫州大中正捨,奄至殞喪,惻愴於懷。其學思堅明,志行開敏,劬勞機要,多歷歲年,才用未窮,彌可嗟慟。宜隆追遠,以旌善人。可贈侍中、護軍將軍,鼓吹一部,給東園祕器,朝服一具,衣一襲,喪事隨由資給。謚曰簡子。”(17)《梁書》卷二五《周捨傳》,北京:
中華書局,1973年,第376頁。生前任太子詹事、豫州大中正的周捨被追贈爲侍中、護軍將軍。次年梁武帝下詔:“故侍中、護軍將軍簡子捨,義該玄儒,博窮文史,奉親能孝,事君盡忠,歷掌機密,清貞自居。食不重味,身靡兼衣。終亡之日,内無妻妾,外無田宅,兩兒單貧,有過古烈。往者,南司白渦之劾,恐外議謂朕有私,致此黜免,追愧若人一介之善。外可量加襃異,以旌善人。”(18)《梁書》卷二五《周捨傳》,第376—377頁。在褒贈周捨時稱他爲侍中、護軍將軍,以死後贈官相稱。
《梁書·顧協傳》記載梁武帝賻贈顧協:“員外散騎常侍、鴻臚卿、兼中書通事舍人顧協,廉潔自居,白首不衰,久在省闥,内外稱善。奄然殞喪,惻怛之懷,不能已已。傍無近親,彌足哀者。大殮既畢,即送其喪柩還鄉,並營冢槨,並皆資給,悉使周辦。可贈散騎常侍,令便舉哀。謚曰温子。”(19)《梁書》卷三〇《顧協傳》,第446頁。其中强調“可贈散騎常侍,令便舉哀”。贈散騎常侍是爲了便於舉哀,由此也可以確定贈官對死後喪葬的影響。
回到本文前引裴子野例。《南史·裴子野傳》敍裴子野身後事時稱:“子野特以令望見嘉,賜謚貞子。”(20)《南史》卷三三《裴子野傳》,第867頁。“特”字説明裴子野生前任職没有滿足獲謚資格要求,由於梁武帝對他極爲欣賞,所以才破例賜謚。《梁書·裴子野傳》載梁武帝詔稱:“鴻臚卿、領步兵校尉、知著作郎、兼中書通事舍人裴子野……可贈散騎常侍,賻錢五萬,布五十匹,即日舉哀。謚曰貞子。”(21)《梁書》卷三〇《裴子野傳》,第444頁。裴子野獲謚與得贈散騎常侍緊密相關。所以小文認爲死後贈官情形會影響官員最終得謚情况,統計時應以贈官官品爲准。
其次,恭世子王絢之父爲江安縣侯王景文,王絢以長子身份因父爵得謚世子,應被視爲有爵而謚者。類似情况的貞世子王悦(父始興郡公王導)、湣悼世子陶瞻(父長沙郡公陶侃)、桂陽國湣世子侯敦(父桂陽郡公侯安都)等人也不應統計在内。
最後,關於蕭梁時期十八班制,宫崎市定主張梁十八班與九品存在嚴格一一對應關係。(22)宫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
《九品官人法研究——科舉前史》,北京:
中華書局,2008年。張旭華對此予以反對,主張梁官品與官班之間僅存在大致對應關係,官品承擔禄秩差和經濟權益,官班承擔政治等級高低。(23)張旭華:
《蕭梁官品、官班制度考略》,《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2期,第78—84頁。閻步克綜合考慮蕭梁時品位結構,提出十八班主要用於管理文職的官資,官品是綜合性框架,秩級與薪俸相關。(24)閻步克:
《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9頁。楊恩玉在閻步克的基礎上進一步申述稱,官班制是官員官職遷轉和士庶起家的參照系。他同時對張旭華的一些觀點進行了反駁,認爲官班制建立後官品制仍然是官職地位高低、待遇優劣的主要標志。(25)楊恩玉:
《官班制的性質、編制標準與作用考論》,《史學月刊》2012年第10期,第38—45頁。本文從閻步克、楊恩玉觀點,認爲蕭梁時謚號授予資格繫在官品,即統計時應關注死者官品,而非官班。
《通典》敍陳官品時稱:“官品禄秩班次,多因梁制。”(26)《通典》卷三八《職官》,第1032頁。又,南北朝時期北魏與蕭梁在官制上多具一致性,(27)説見宫崎市定:
《九品官人法研究》;
祝總斌:
《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
閻步克:
《品位與職位:
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以下簡稱《品位與職位》),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
牟發松:
《從南北朝到隋唐——唐代的南朝化傾向再論》,《南京曉莊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第17—24頁等。所以小文姑且以陳官品推定梁官品,依北魏制略有變更。
此外,《通典》中雖無南齊官品記載,但閻步克通過研究《唐六典》、《職官分紀》、《初學記》、《藝文類聚》中關於《齊職儀》的佚文後指出:“南齊基本上沿用了晉宋官品,晉宋齊三朝的官品大致一脉相承。”(28)閻步克:
《品位與職位》第五章《官品的創製》,第312頁。所以小文以晉宋官品推斷南齊時情况。
綜上,這裏首先統計東晉南朝死後有贈官無爵官員謚號情况如下:
表1 東晉南朝有贈有謚無爵官員統計表
續表姓 名死亡時間生前官職及官品追贈官職及官品謚 號范泰元嘉五年(428)侍中、左光禄大夫、國子祭酒、江夏王師、特進第二品車騎將軍、侍中、特進、江夏王師第二品宣侯①殷景仁元嘉十二年(435)至十七年(440)間尚書左僕射、吏部尚書第三品侍中、司空第一品文成公陸徽元嘉二十九年(452)持節、督益、寧二州諸軍事、寧朔將軍、益州刺史第四品輔國將軍第三品簡子江湛元嘉三十年(453)吏部尚書第三品左光禄大夫、開府儀同三司、散騎常侍第一品忠簡公袁淑元嘉三十年(453)太子左衛率第五品侍中、太尉第一品忠憲公袁洵孝建元年(454)輔國將軍第三品征虜將軍第三品貞子顔延之孝建三年(456)金紫光禄大夫、領湘東王師第三品以上②散騎常侍、特進、金紫光禄大夫第二品憲子何偃大明二年(458)吏部尚書第三品散騎常侍、金紫光禄大夫、本官第三品靖子何尚之大明四年(460)中書令、侍中第三品司空、侍中、中書令第一品簡穆公謝莊泰始二年(466)中書令、散騎常侍、尋陽王師第三品右光禄大夫、散騎常侍第三品以上③憲子
續表姓 名死亡時間生前官職及官品追贈官職及官品謚 號顧覬之泰始三年(467)湘州刺史、散騎常侍、左將軍第三品鎮軍將軍、散騎常侍、湘州刺史第三品簡子王敬弘昇明二年(478)侍中、左光禄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第一品本官第一品文貞公王僧朗不明(465年後)特進、侍中第二品開府儀同三司第一品元公何戢建元四年(482)左將軍、吴興太守第三品散騎常侍、撫軍將軍、吴興太守第三品懿子褚炫建元四年(482)散騎常侍、領安成王師第三品太常第三品貞子劉悛永明元年(483)散騎常侍、領驍騎將軍、五兵尚書第三品太常第三品敬王延之永明二年(484)特進、右光禄大夫、竟陵王師第二品散騎常侍、右光禄大夫、特進第二品簡子王僧虔永明三年(485)侍中、特進、左光禄大夫第二品司空、侍中第一品簡穆沈沖永明四年(486)五兵尚書第三品太常第三品恭子王慈永明九年(491)冠軍將軍、東海太守行南徐州府事(冠軍將軍、廬陵王中軍長史未拜,卒)第三品太常第三品懿子胡諧之永明十一年(493)度支尚書、領衛尉第三品右將軍、豫州刺史第三品肅江敩建武二年(495)秘書監、晉安王師第三品散騎常侍、太常第三品敬子何昌兦建武四年(497)侍中、領驍騎將軍第三品太常第三品簡子
續表姓 名死亡時間生前官職及官品追贈官職及官品謚 號王思遠永元二年(500)侍中、度支尚書(未拜,卒)第三品太常第三品貞子張岱不明(在永明初)散騎常侍、吴興太守(使持節監南兗兗徐青冀五州諸軍事、後將軍、南兗州刺史,散騎常侍未拜,卒)第三品(第二品)本官第三品(第二品)①貞子張緒不明(在489年後)國子祭酒、金紫光禄大夫、南郡王師第三品散騎常侍、特進、金紫光禄大夫第二品簡子謝朏天監三年(504)中書監、司徒、衛將軍第一品侍中、司徒第一品靖孝任昉天監七年(508)寧朔將軍、新安太守第五品②太常卿第三品敬子臧盾天監九年(510)領軍將軍第三品侍中,領軍如故第三品忠張充天監十三年(514)散騎常侍、金紫光禄大夫第三品侍中、護軍將軍第三品穆子王暕普通四年(523)侍中、尚書左僕射,領國子祭酒第二品侍中、中書令、中軍將軍第二品③靖蔡撙普通四年(523)宣毅將軍、吴郡太守第五品侍中、金紫光禄大夫、宣惠將軍第三品康子明山賓普通五年(524)散騎常侍、假節,權攝北兗州事第三品侍中、信威將軍第三品質子
續表姓 名死亡時間生前官職及官品追贈官職及官品謚 號王份普通五年(524)侍中、特進、左光禄,監丹陽尹第二品本官第二品胡子周捨普通五年(524)太子詹事、豫州大中正第三品侍中、護軍將軍第三品簡子吉士瞻普通七年(526)武昌太守第五品左衛將軍第三品胡子江茜大通元年(527)光禄大夫第三品本官第三品肅子到洽大通元年(527)貞威將軍、雲麾長史、尋陽太守第五品侍中第三品理子蕭琛中大通元年(529)侍中、特進、金紫光禄大夫第二品本官,加雲麾將軍第二品平子裴子野中大通二年(530)鴻臚卿、領步兵校尉、知著作郎、兼中書通事舍人第四品①散騎常侍第三品貞子孔休源中大通四年(532)宣惠將軍、金紫光禄大夫、監揚州第三品散騎常侍、金紫光禄大夫第三品貞子王錫中大通六年(534)中書郎(遷給事黄門侍郎、尚書吏部郎中,稱疾不拜)第四品侍中第三品貞子
續表姓 名死亡時間生前官職及官品追贈官職及官品謚 號徐勉大同元年(535)特進、右光禄大夫、侍中、中衛將軍,置佐史第二品特進、右光禄大夫、開府儀同三司,餘並如故第一品簡肅公王規大同二年(536)散騎常侍、太子中庶子,領步兵校尉第三品散騎常侍、光禄大夫第三品章王訓大同三年(537)侍中第三品本官第三品温子袁昂大同六年(540)侍中、特進、左光禄大夫、司空第一品本官第一品穆正公顧協大同八年(542)員外散騎常侍、鴻臚卿、兼中書通事舍人第四品散騎常侍第三品温子王僉太清二年(548)太子中庶子第四品侍中第三品恭子韋粲太清二年(548)散騎常侍第三品護軍將軍第三品忠貞(梁元帝追謚)江子一太清二年(548)戎昭將軍、通直散騎侍郎、南津校尉第六品侍中(第一次追贈爲給事黄門侍郎)第三品(第四品)義子(梁元帝追贈)江子四太清二年(548)庶人(曾任尚書右丞,被免)第四品黄門侍郎(第一次追贈爲中書侍郎)第四品(第四品)毅子(梁元帝追贈)江子五太清二年(548)東宫直殿主帥不明①中書侍郎(第一次追贈爲散騎侍郎)第四品(第五品)烈子(梁元帝追贈)張嵊太清三年(549)太府卿、吴興太守第三品侍中、中衛將軍、開府儀同三司(梁元帝追贈)第一品忠貞子(梁元帝追贈)
續表姓 名死亡時間生前官職及官品追贈官職及官品謚 號徐摛大寶元年(550)太子左衛率(授左衛將軍,固辭不拜)第四品侍中、太子詹事第三品貞子沈炯永定三年(559)明威將軍第四品①侍中第三品恭子虞荔天嘉二年(561)太子中庶子領大著作、東揚揚州二州大中正第四品侍中第三品德子王瑜天嘉二年(561)侍中第三品本官第三品貞子顔晃天嘉三年(562)員外散騎常侍,兼中書舍人第四品司農卿第三品貞子沈巡天康元年(566)不明侍中、領軍將軍第三品敬子裴忌天康元年(566)光禄大夫、慈訓宫衛尉第三品仁威將軍、光禄大夫第三品僖子陸山才天康元年(566)雲旗將軍、西陽武昌二郡太守第四品右衛將軍第三品簡子袁樞光大元年(567)尚書左僕射第二品侍中、左光禄大夫第二品簡懿袁泌光大元年(567)雲旗將軍、司徒左長史第四品金紫光禄大夫第三品質謝哲光大元年(567)散騎常侍、中書令、前將軍(侍中、仁威將軍、司徒左長史未拜,卒)第三品侍中、中書監第二品康子謝嘏太建元年(569)中書令、豫州大中正、都官尚書第三品侍中、中書令第三品光子
續表姓 名死亡時間生前官職及官品追贈官職及官品謚 號王瑒太建元年(569)左僕射、侍中第二品侍中、特進、護軍將軍第二品光子王質太建二年(570)太府卿、都官尚書第三品本官第三品安子王勱太建四年(572)尚書右僕射、領右軍將軍第二品侍中、中書監第二品温張種太建五年(573)金紫光禄大夫第三品特進第二品元子王通太建六年(574)右將軍、右光禄大夫加特進第二品本官第二品成周弘正太建六年(574)尚書右僕射領國子祭酒、豫州大中正第二品侍中、中書監第二品簡子王固太建七年(575)太中大夫、太常卿、南徐州大中正第三品金紫光禄大夫第三品恭子(584年改葬追謚)陸辯惠太建十年(578)少府卿第三品廷尉卿第三品平子沈君高太建十年(578)持節都督廣等十八州諸軍事、寧遠將軍、平越中郎將、廣州刺史第三品以上①散騎常侍第三品祁子陸繕太建十二年(580)尚書左僕射第二品侍中、特進、金紫光禄大夫第二品安子
據上表,自東晉至陳亡,除蔡謨(庶人)、江子一(第六品)、江子四(庶人)、江子五(不明)四人外,無爵得謚官員生前官品均高於第五品;
除江子四(第四品)和江子五(第四品)二人外,死後贈官則均在三品以上。其中蔡謨被廢黜前歷任重職,死前又曾拜光禄大夫開府儀同三司而不受,他死後追贈一品司空恐與此有關;
江子四在免爲白身前曾任第四品尚書右丞,與江子一、江子五在侯景之亂中抗争至死,作爲忠臣的典範歷經梁武帝、元帝兩次追贈後得謚,應視爲特殊情况。因而可以説從東晉至陳亡,朝廷均保持三品以上得贈公謚的規定,既没有衆多例外,也没有從五品上升至三品的過程。
此外,在統計過程中小文也得到三點其他推論:
1. 生前任官高於五品而不足三品官員可在死後被追贈至三品。《晉書·刁協傳》稱:“自頃員外散騎尚得追贈,況刁令位亞三司。若先自壽終,不失員外散騎之例也。就不蒙贈,不失以本官殯葬也。”(29)《晉書》卷六九《刁協傳》,第1844頁。員外散騎侍郎位在第五品,可得贈官。《梁書·何佟之傳》稱:“高祖甚悼惜,將贈之官;
故事左丞無贈官者,特詔贈黄門侍郎,儒者榮之。”(30)《梁書》卷四八《何佟之傳》,第664頁。尚書左丞位在第六品,例不贈官。此二事可以佐證上述推論。
2. 生前任官高於三品官員死後可追贈至一品。
3. 任官三品以上官員可謚爲某子,一品可謚爲某公。
這三點中只有袁淑一人例外,他生前任第五品太子左衛率,死後被追贈第一品,謚忠憲公。袁淑死於劉劭之亂,與他同死難的徐湛之和江湛均已獲贈第一品、謚某公。所以袁淑大概也由此得贈第一品、謚忠憲公。
接下來小文將無贈官記録得謚者的情况也統計在内以覆核上述結論:
表2 東晉南朝無贈有謚無爵官員統計表
續表姓 名死亡時間生前官職及官品謚 號王泰不明(梁初)吏部尚書(除散騎常侍、左驍騎將軍。未拜,卒)第三品夷子徐緄不明(梁初)侍中、太常、信武將軍第三品頃子王承不明(在533年後)戎昭將軍、東陽太守第五品章子王秀之隆昌元年(494)輔國將軍、吴興太守第三品簡子
不足三品的得謚官員計有三人,分别是吴興太守劉瑀、太子右衛率庾杲之、東陽太守王承。但他們均滿足前述推論一,所以可能死後别有所贈。(31)庾杲之生前兼侍中(錢大昕以爲即假侍中,説見錢大昕著,陳文和點校:
《廿二史考異》卷三六《南史二·庾杲之傳》,收入《嘉定錢大昕全集(增訂本)》,南京:
鳳凰出版社,2016年,第702頁),劉瑀曾求侍中而不得(事見《宋書》卷四二《劉瑀傳》,第1310頁),二人或最後即以侍中爲贈。綜上而言,即使將無贈官官員情况納入統計,也無需修改上述推論。
對於贈謚制度中爲何以五品、三品爲限,史無明文。所以小文僅在第二節就目前已知材料推測一二。
首先是五品。東晉賀循稱:“古之大夫亞於六卿,今之五營校尉、郡守、諸秩二千石者當之。”(32)杜佑:
《通典》卷四八《禮》,第1341頁。五品官員相當於經典中的大夫。《禮記·王制》:“若有加則賜也,不過九命。次國之君,不過七命。小國之君,不過五命。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33)《禮記正義》卷一一《王制》,第2870頁下至2873頁上。大夫以上由天子任命。這種觀念對現實選官體制有極大影響,自漢已然。(34)《漢書·宣帝紀》稱:“吏六百石位大夫……秩禄上通。”(《漢書》卷八《宣帝紀》,第274頁。)所謂“上通”,《禮記·儒行》“上通而不困”句下鄭玄注“上通,謂仕道達於君也”。(《禮記正義》卷五九《儒行》,第3625頁下。)又,《漢舊儀》:“六百石以上,尚書調。”(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
《漢官六種》,北京:
中華書局,1990年,第82頁。)漢制大夫(六百石)以上由皇帝任命。魏晉之際九品官品制出現,此時千石長吏(六品)可由長官自行辟除。(35)汪征魯:
《魏晉南北朝選官體制研究》,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至南朝,五品與六品之間的界限依然存在:
(蔡廓)徵爲吏部尚書。廓因北地傅隆問亮:“選事若悉以見付,不論;
不然,不能拜也。”亮以語録尚書徐羨之,羨之曰:“黄門郎以下,悉以委蔡,吾徒不復厝懷;
自此以上,故宜共參同異。”廓曰:“我不能爲徐干木署紙尾也。”遂不拜。(36)《宋書》卷五七《蔡廓傳》,第1572頁。
這是劉宋初徐羨之與蔡廓、傅亮關於選官分工的對話。黄門郎即給事黄門侍郎,位在五品。徐羨之提出,蔡廓如果充任吏部尚書,可以專典五品以下官員任命。由於此時是一種讓步的情形,所以劉宋時常態下,五品應不得由吏部尚書專典。
關於齊梁時選官情况,史無明文。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八年(494)詔稱:“朕今三載一考,考即黜陟……六品以下,尚書重問;
五品以上,朕將親與公卿論其善惡。”(37)《魏書》卷七《高祖紀》,第175頁。五品以上由天子親自考核。當時南北政治制度相互影響極深,在基本政治原則上多保持一致,故推測南方也是如此。(38)直至唐代五品與六品之間的界限依然存在,所謂:“自六品以下旨授……凡旨授官,悉由於尚書,文官屬吏部,武官屬兵部,謂之銓選。”(《通典》卷一五《選舉》,第359頁。)
即,九品官品制成立以來,天子直接任命的下限是五品,這也意味着五品以上官員才對皇帝直接負責,五品作爲可能享受贈謚的基本門檻,恐怕與這種和皇帝的關係有關。
接下來關於三品。前引賀循在議禮時亦稱:“古者六卿……今之九卿、光禄大夫、諸秩中二千石者當之。”(39)《通典》卷四八《禮》,第1341頁。晉時九卿、光禄大夫位在第三品。據賀循言,三品(中二千石)相當於經典中的卿,以三品爲限也就是以卿爲限。《左傳》魯隱公三年“鄭武公、莊公爲平王卿士”。(40)洪亮吉著,李解民點校:
《春秋左傳詁》卷五,北京:
中華書局,1987年,第190頁。八年“虢公忌父始作卿士於周”。(41)洪亮吉著,李解民點校:
《春秋左傳詁》卷五,第201頁。關於卿士,賈逵稱:“卿士之有事者,六卿也。”(42)洪亮吉著,李解民點校:
《春秋左傳詁》卷五,第190頁。在經典中,諸侯入朝爲天子六卿,天子之卿與諸侯有着同等地位。對後世而言,贈謚的限制由列侯變爲三品(中二千石),實質與經典一致。
從現實權力結構的角度考量,三品和中二千石以上官員在王朝中也確有不可忽視的地位。古代朝廷之事莫大於廢立皇帝,漢時霍光、梁冀廢立皇帝前召中二千石以上;
曹魏司馬師廢齊王芳時,上書官員中除掌管禁軍的校尉、將軍及備議的博士外,均是隨後咸熙官品制中三品以上大臣;
南朝劉宋路太后廢劉子業、王太后廢劉昱,南齊王太后廢蕭昭業、廢蕭昭文以及陳慈訓章太后廢陳伯宗時所詔也均是三品以上官員。
所以,五品和三品在贈謚制度中能成爲關鍵性界限可能與官品制下政府運轉結構及經典中的古制有關。
通過上述考訂,小文大致釐清了東晉南朝時期公謚制度實施的情形。漢世以爵給謚本意是保證死者生前死後地位一致,該制度對可因軍功得爵的武人有明顯偏嚮。隨着九品官品制的建立和發展,爵制用於標明身份高下的意味逐漸削弱,而且武人地位也在逐漸降低,所以舊有爵謚一體的制度無法保證死者生前死後地位相一致,甚至會導致死者生前死後地位相背離。因而自東晉大興三年以後,公謚不再受爵位限定,轉受官品限制。
小文通過對東晉南朝無爵獲謚官員的官品進行統計,得到如下認識:
1. 生前任官高於五品但不足三品的官員死後可被追贈至三品進而獲謚;
2. 生前任官高於三品的官員死後可被追贈至一品;
3. 任官高於三品者可謚爲某子,一品者可謚爲某公。
整體而言,東晉南朝的無爵公謚制度較爲嚴謹,且行之有效,也與後世唐王朝的規定相一致。《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常博士”條下規定:“凡王公已上擬謚,皆迹其功德而爲之褒貶。(議謚:
職事官三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佐史録行狀,申考功勘校,下太常擬謚訖,申省議定奏聞。)無爵稱子。養德丘園,聲實名著,則謚曰先生。”(43)《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北京:
中華書局,1992年,第396頁。陳寅恪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中曾論隋唐禮制來源有三:
北魏、北齊;
梁、陳;
西魏、周,其中又甚重南朝禮制。(44)陳寅恪:
《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北京: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4年。小文關於東晉南朝謚號的研究或可爲先賢研究補充一二。
最後,關於無爵公謚制度中的五品和三品兩大界限,小文認爲這可能與當時人對經典中先秦古制的認知及經典與現實在職官上的對應關係有關,這種現象似也體現出了一種歷史的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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