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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合规的法律实务与操作要点

来源:工作要点 时间:2024-02-11 08:19:02

□ 吴海洋

投资行为是国有资产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行为,投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水平。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监管部门出台了系列关于投资行为管理的规定,《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投资管理规定,以及与之相关配套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参股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投资合规管理的规范体系。

投资监管权限划分

厘清国资监管权限是确保监管合规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颁布系列深化改革和完善国资管理体系的意见,国资监管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授权放权事项及清单,为国资监管权限划分提供了根本遵循。

1.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投资主体职责主要包括制度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两个方面。

2.国资监管部门出资人职责。国资监管部门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企业投资的计划管理

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应遵循计划管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1.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投资原则,与财务预算相衔接,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符合国资监管规定。

2.年度投资计划的审议和报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告国资委,并附相关材料,不同国资监管机构对投资计划报送要求不同,企业应根据所属国资监管机构要求报送。

3.国资监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的管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山东省、济南市国资监管部门未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管理,通过对年度投资计划的监督指导来实现监管。

企业投资原则

在中央和地方国资监管规定中,均包含投资原则的内容,具体分述如下。

1.投资质量原则。投资质量是投资目的实现之根本,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投资应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实现高质量发展。

2.体现投资人意愿原则。投资应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

3.投资合规原则。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履行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

4.符合主业原则。投资应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

5.适度投资原则。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赢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投资决策前的必要程序

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过程中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年度投资计划、是否属于负面清单之禁止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主业管理规定、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管理制度,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进入禁止类项目领域或者参与商业投机活动。

2.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应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1)关于合作对象的尽职调查。参股投资应结合可行性研究论证,全面深入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遴选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经济实力强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情形审慎或禁止合作。

(2)关于参股方式。参股投资应结合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以及股权代持、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3.法律意见书、审查论证。企业应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作为投资决策重要依据。

4.审计、评估事项。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机构。企业投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

2.投资决策审核材料。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

3.投资决策意见发表与记录。投资决策机构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4.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事项。《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特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5.特别监管类项目的审查程序。对于特别监管类项目,企业在投资实施前应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查,出资人进行审核并反馈书面意见。

投后管理方式

1.国有企业投后管理方式

(1)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是否按期达产达效等,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2)投资项目后评价。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揭示风险、制定对策,改进投资管理,并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企业应对全部特别监管类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国资委。

(3)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企业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对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2.国资监管机构投后监管方式

(1)指导和监督企业投资后评价。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直接组织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2)投资监督检查。国资委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

股权投资投后管理

1.依法履行股东职责。企业应向参股企业委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并在公司章程、协议或议事规则等文件中,明确人员委派、国有股权转让退出和国有股东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利润分配权保障等重要事项以及对参股企业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避免“只投不管”。

2.注重参股投资回报。企业应定期对参股企业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积极督促参股企业定期分红,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

3.推进财务管控常态化。企业应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高度关注负债和流动性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果断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4.强化产权管理。企业应及时办理参股企业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手续,动态掌握国有参股股权分布及变动情况。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健全委派人员履职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参股企业委派人员的选聘、履职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及违约责任等。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委派人员要定期向国有股东报告履职情况,对影响国有权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有股东请示报告,并按照国有股东的指示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

投资风险管理

1.优化参股公司治理结构,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企业应根据投资参股比例与合作方协商,设置相匹配的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席位,并通过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职权和议事规则程序,管理合资企业重要事项,以保障国有企业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2.加强参股出资管理,防范出资不实风险。加强对合作方出资能力的尽职调查,防范出资不能风险;
保护国有企业出资时间权益,各股东应同步履行出资义务;
对于非货币出资,应履行相应的评估和过户程序,防范价值不实和资产不到位风险。

3.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防范商誉风险。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使用,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坚决防止挂靠国资问题,切实维护国企品牌形象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4.项目全流程风险管理。强化投资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时点与方式。对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5.加强投资项目协议的审核。对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企业应设置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投资管理制度建设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流程等。从内容上看,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后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投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等基本内容。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并通过制度执行情况评估、再修订等对制度持续进行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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